本轮疫情发生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加强市场监管巡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3月19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礼嘉分局对常州福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所售保健食品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
2022年3月19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嘉泽分局对常州市武进区夏溪建华粮油兑换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所售大米面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三
2022年3月19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武进区南夏墅栩润副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四
2022年3月22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孟河分局对新北区孟河蔬福篮副食品商行,卖肉摊位没有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五
2022年4月1日,新北区市场监管局奔牛分局对新北区奔牛建秋副食品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生菜、油麦菜、菠菜等蔬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六
3月17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上黄分局对溧阳市上黄张明水果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饮料、矿泉水未依法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七
3月25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天目湖分局对溧阳市天目湖果然多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水果、矿泉水、饮料等商品未依法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八
3月18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古县分局对溧阳市天目湖百姓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水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3月23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中关村高新区分局对溧阳市溧城小闫副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水果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十
3月25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天目湖分局对溧阳市天目湖每日鲜水果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牛奶、酸奶、饮料等商品未依法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一
3月25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天目湖分局对溧阳市天目湖林清副食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部分方便面、糕点、矿泉水等商品未依法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二
3月25日,溧阳市市场监管局社渚分局对溧阳市社渚小吕调料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花生米、燕麦片、小米等杂粮未依法明码标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按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当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近期,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巡查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可拨打12315、12345热线电话,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