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清芳水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泥鳅案
2022年3月2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因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涉嫌犯罪的清芳水产移送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2021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多起销售不合格水产品案件中,发现进货来源均来自郴州市北湖区清芳水产。2022年1月7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清芳水产经营的水产品进行专项执法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批次2022-01-04)被检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郴州市市场监管局调查,2022年1月4日当事人在明知检测报告显示不合格的情况下,仍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某水产市场经营部购进涉案泥鳅4958千克,货值8.5万元,全部售出。当事人长期经营水产品批发,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明知经营的泥鳅等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然对外销售,其行为涉嫌食品安全犯罪。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3月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郴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2022年3月18日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泥鳅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在侦办中。
水产品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泥鳅等水产品中兽药残留不合格将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该案当事人长期从事水产品批发,规模大,销售数量多、影响范围广、涉案金额大。该案的查处,有效堵住了郴州市城区不合格水产品的销售源头,对整个水产品行业形成强大震慑,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水产品市场销售秩序,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未依法遵守食品安全制度案
2022年3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的米粉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21元,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法定代表人段五生罚款31.129万元。
2021年11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郴州市城区2家餐饮店、1家农贸市场商户经营的传统切粉“本粉一号”(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1-11-25)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段五生为让米粉保鲜购进脱氢乙酸及其钠盐,用于生产的米粉中,共生产违法米粉3740千克,已按2元/千克至3.6元/千克的价格销往市区各餐饮店及市场商户,违法货值金额7521元,违法所得7521元。当事人同时存在未依法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的米粉一年内累计有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并且明知故犯,屡教不改,郴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重从严的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处罚到人”。
米粉是我省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食品。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对违法生产者予以最严厉的处罚,对当地米粉行业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和教育警示作用,有效地守牢食品安全底线,捍卫了食品安全民生权益。
三、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2022年3月1日,郴州市苏仙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苏仙公安分局经过精心组织和缜密安排,破获一起涉案价值超1.2亿元的特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打掉以吴某某为首的制假犯罪团伙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查扣假冒茅台、五粮液等国内知名中高端白酒6吨(共计604件,2416瓶),涉案货值330余万元。对涉案假酒下游销售链条上涉及的经营户,由郴州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调度查处中。
2021年6月17日,苏仙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一批假冒习酒通过物流发货到郴州市苏仙区某物流公司。当日上午执法人员在某物流公司仓库依法扣押习酒10件60瓶(每瓶500ml),经贵州茅台酒厂习酒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确定货值为5.21万元。苏仙区市场监管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由于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较大,需进一步深挖,依法将案件移送苏仙区公安分局。苏仙公安分局于2021年10月29日成立“10.29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进行侦查,2022年3月1日苏仙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和公安人员对涉案人员实施集中收网。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零容忍’,坚决落实“行刑衔接”制度,与公安部门联合出击,形成强大合力实施精准重拳打击,不仅守护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让商标权利人更有安全感,让合法企业能更安心放心地生产经营,有力净化了白酒市场秩序。
四、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北湖区建华干货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3月15日,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郴州市北湖区建华干货店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案移送至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经过侦查和溯源,于2022年3月22日对销售链条上的上游经销商郴州市北湖区某干货批发部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2022年1月7日,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年关守护行动中通过食品安全抽检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干小米椒被检项“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3.45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3月4日,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2022年3月15日,郴州市北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干小米椒是餐饮店、百姓厨房中常用的调味品,不法商贩为了增加食物色泽和延长存放时间,超范围、超限量使用二氧化硫,如果人体过量摄入二氧化硫会破坏消化道和呼吸系统,对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出重拳严厉打击。
五、永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兴县传统永和豆浆大王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2年3月29日,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兴县传统永和豆浆大王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誉莊”料酒14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间调味品区1瓶已开封使用的“五誉莊”料酒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1月01日,保质期为一年,执法人员同时在食品储存间发现上述未开封使用的“五誉莊”料酒13瓶,均已于2022年1月1日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14瓶超过保质期“五誉莊”料酒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2021年9月15日共购进上述料酒20瓶,在有效期内使用了4瓶,超过保质期后使用了3瓶,采购价2元/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2元。由于上述涉案料酒主要用于腌制大肠、猪肚等食品原料,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过期料酒以来具体烹饪大肠、猪肚的份数,且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永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一般发生在餐饮场所的后厨,违法行为非常隐匿。该案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违法行为,更警示教育餐饮服务者要严格守法经营,确保了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六、郴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好学习文具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6日,郴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行动中,对郴州市涌泉小学周边检查时发现郴州市经济开发区好学习文具店经营的一款名为“狗屎糖”的水果味水晶糖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属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于2022年4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狗屎糖”食品产品类型为果味型果冻,其食品标签主要展示版面标示食品名称“狗(屎图样)糖”“水果味小晶糖”,字样大小和色差差异明显,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且含有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吃狗屎糖走狗屎运”“【狗屎糖】一种代表幸运的糖果,没有狗屎味。适用于整蛊、搞怪、分享、聚会…听说吃了狗屎糖的人,恋爱成功了,考试通过了,比赛拿奖了…”等文字、图形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食品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查处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生产经营恶搞、整蛊、色情、暴力、低俗等无底线食品违法行为。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广大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是市场监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开展治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升未成年人自觉识别、抵制“无底线营销”食品的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的违法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