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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金口河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食品安全案件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2-05-02 金口河区人民法院8560
  4月25日,受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金口河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乐山市市中区张家记忆火锅店”(又名重庆记忆老火锅)经营者张某某疫情期间,为了降低经营成本,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回收熬制成“老油”,添加在火锅底料中销售、循环牟利。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于该店厨房内现场查获炼制“老油”49.82公斤。经核实,该店共卖出“老油”底料火锅218锅,违法获利5450元。
 
  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判决生效后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检察院支付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545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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