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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公布市场监管重点领域疫情防控典型案例

   2022-05-17 丽水市场监管微信号5500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丽水市市场监管局闻令而动、严阵以待,从严从紧疫情防控措施,坚持市县一体、凝聚系统合力,有力有序有效推动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冷链物防、餐饮外卖、集中隔离点落实疫情防控各项举措,取得明显成效。
 
  截至5月10日,全市累计检查专业市场27家、农贸市场54家、冷链物防场所147家、餐饮外卖场所2793家、集中隔离点29个,发现问题316个,立案查处85起,移送案件5件,问题处置率达100%,切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一、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获陆路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冻品案
 
  2022年5月9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陆路运输无合法来源证明冻品大案移送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2022年4月25日上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在遂昌高速服务区设卡成功拦截运输无合法来源冻品车1辆,查扣涉嫌走私冻品24.18吨,涉案金额约130万元。冻品主要有2种包装品牌,分别为来自巴西和印度的牛肚、牛筋等冷冻肉品,无中文标签、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在我国《符合评估审查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肉类产品名单》范围。后经专案组综合运用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技侦、取证技术,迅速发现并锁定仍有5辆运送同批次冻品的车辆。通过跨省多区域协查,26日凌晨,在河南境内成功拦截违法车辆5辆,查扣冻品约125吨,涉案金额650余万元。同日,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立案调查。
 
  二、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雷树仙经营未经检疫杀白鸭案
 
  2022年3月7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对雷树仙经营未经检疫杀白鸭的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罚没款182019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2月12日至17日期间,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擅自将2470只活鸭运至其自设屠宰点。除一部分活鸭批发销售外,其余均以19.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为3201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属于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莲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龙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泉欢乐送水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冻食品案
 
  2022年3月21日,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龙泉欢乐送水果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1月19日当事人向莲都区御果庄园水果店购进18箱加拿大北极甜虾,共计45KG,其中10箱的标签仅标明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无厂名、厂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另外8箱无中文标签。上述涉案货值3924元,当事人未对外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违法行为,龙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田禾欣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案
 
  2021年12月20日,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田禾欣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6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的冷库内查获的19袋进口冷冻巴沙鱼片,原产国为越南,系从温州购进,购进价格为37.5元/袋,销售价格42.5元/袋。当事人未索要进货票据,且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提供上述冷冻巴沙鱼片的报关单、运输单等合法来源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食品的违法行为,青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和爱宠果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3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云和爱宠果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在该店冷库内发现进口水果智利车厘子20箱,货值4000元。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水果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和消毒证明等证明材料,且未赋“浙食链”二维码。此前当事人已因相同事由受到“警告”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云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缙云壶镇镇阿芳副食店销售不合格民用防护口罩案
 
  2022年4月8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对缙云壶镇镇阿芳副食店销售不合格民用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1年1月24日当事人以每包1.23元从百星百货专营店购进一次性防护口罩312包,以每包2元销售。2021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进行抽检,经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上述口罩309包,涉案货值624元,违法所得237.9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销售不合格民用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缙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遂昌刘建美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2月17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遂昌刘建美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有30箱进口车厘子处于待售状态,但均未赋“浙食链”二维码,且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批次进口车厘子的有效进货凭证和供货商资质。经查,当事人购该批车厘子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且未赋“浙食链”二维码,未做销售登记。另查明,2022年1月14日该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已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阳优杰鲜果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1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阳优杰鲜果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4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松阳优杰鲜果店进行检查,查获无法出示核酸检测证明和“浙食链”二维码的进口香蕉共计186.85千克。经查,当事人从路边流动摊贩处以7.96元/kg、3.96元/kg购进进口香蕉共计1760kg,出口国均为菲律宾。当事人分别以9.96元/kg和4.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为8898.47元,违法所得1819.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景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景宁陈回新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21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宁陈回新水果店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景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陈回新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丽水市莲都区军敏水果店购进了:西梅5kg,原产地为智利;李子9kg,原产地为智利;榴莲16.5kg,原产地为泰国。发现上述水果批次均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当事人现场亦无法提供上述水果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另查明,2022年1月4日该局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已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景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庆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庆元二十一号烟酒店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案
 
  2022年1月19日,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庆元县二十一号烟酒店未将进口水果和国产水果分区摆放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9日,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店内进口车厘子、蓝莓与其他国产水果未分区摆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违法行为,庆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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