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虚假违法典型案例,如下:
一、杞县某食品店宣称其销售的驼奶“胰岛素是牛奶的3250倍,羊奶中不含胰岛素,这就是可降血糖的原因”,“所有奶当中唯一在医学上有临床认证,在央视报道在各个国家用其治病的奶”等医疗性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5000元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不能治病,不能宣称疾病治疗功能。
二、开封市鼓楼区某食品商行通过店内宣传展架宣称其销售的“八零益原浆”水溶性膳食纤维具有“活肠道益生菌,调节肠道菌群,维护健康肠道微生态”“优质水溶性膳食纤维,不受温度、酸碱度影响,直达肠道,促进有益菌繁殖,增加活性,促进肠蠕动,轻松排便”“通过快速繁殖益生菌抑制有害菌生长,从而减少内毒素的产生”等宣传用语。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最终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000元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购买保健食品要认准“蓝帽子”标志,谨防普通食品冒充保健食品,发现普通食品、保健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的请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三、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发布其销售的“醋蛋液”广告含有“提高免疫力”“降血压”“降血糖”治疗作用的内容,经调查,该产品是普通食品不是药品,在广告中涉及了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被处10000元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提醒: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能代替药物”,广大老年人切勿听信保健食品、普通产品能够治疗疾病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