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蚌埠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铁拳”行动的10项规定动作和2项自选动作,重拳出击,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严查生产销售假劣农资、气瓶检验违法和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乱象,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埠优果生鲜配送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4月1日,接群众举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对蚌埠禹会区某超市内蚌埠优果生鲜配送公司经营的冷冻食品区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冷冻食品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外包装生产日期存在篡改嫌疑。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在该住所发现多功能喷码机一台、涂改液一瓶,因上述物品为涉案工具,执法人员同样依法对其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及多功能喷码机和涂改液;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贰拾玖元六角;3、处罚款伍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邵某给予行政处罚贰万肆仟元罚款。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会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经营无厂名、厂址,未标明安全注意事项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2年3月1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徽省会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进行检查,现场查见弹力球、粘粘手和海绵宝宝产品外包装无厂名、厂址,未标明安全注意事项。上述产品涉嫌违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当场予以扣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2.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弹力球6个,粘粘手11个,海绵宝宝6个;3.没收违法所得32.6元;4.处货值金额等值罚款149.00元。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蚌山区同阳餐饮店涉嫌经营未经加工的河豚鱼案
2022年1月2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蚌山区同阳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该店经营场所水族箱内查见“河豚鱼”共计3条。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河豚鱼”的相关票据及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1月22日从南京众彩批发市场卓氏水产采购上述河豚鱼3条,采购价100元,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应商的相关资质及证明材料。执法人员调取该店菜单未查见有关河豚鱼的相关菜品及销售记录,无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加工过河豚鱼,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未经加工的河豚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3条河豚鱼;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蚌埠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22日,群众举报,反映车牌号码为皖CF8793的运载车辆销售含福尔马林的豆制品。接到举报后,蚌埠市市场监管局积极部署,多次于凌晨对其销售的产品秘密抽检,结果均检测出甲醛。
案件侦查期间,当事人因受伤停产,致案件侦查工作停滞。今年,该生产点复产后,市局立即对其生产的豆制品进行秘密抽检,仍检测出甲醛。2022年5月6日市市场监管局立即联合公安、检察院对其生产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对涉案物品及生产场所进行查封。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目前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