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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府须承担更大责任

   2009-03-02 中国食品网中食网5490

  经过四审、横跨三年、历时一年多,千呼万唤的食品安全法终于表决通过。粗略读过,感觉如题。

  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生产经营者和政府职能部门各有相应的责任。自觉守法生产经营,严格市场监管,是实现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但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固然是因为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牟利,但也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有一定关系。2007年下半年,国家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并专门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即国务院503号令),强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明确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专项整治中,政府部门重视程度之高,前所未有。但单靠“专项整治”,单靠“特别规定”,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无法实现长久的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以专门法的形式对相关问题予以明确,自然被寄予厚望。

  市场经济条件下,单靠企业的道德自律,无法保证良好的市场秩序,经济行为的“外部性”决定了政府必须发挥自身的职能。特别是在围绕各个产业已形成巨大利益链的情况下,政府担当怎样的角色,就尤为重要。近来发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表明,围绕食品安全展开的利益博弈越发激烈,政府如何作为,越发关键。以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为例,二审草案删除了食品监管码制度,原因固然有官方说明的“监管码技术并不复杂,容易仿冒”、“企业会增加生产成本”等,但与质检总局强制推行电子监管遭到诟病以及其中被怀疑涉及的巨大利益有关。试想,职能部门如果老想着利用监管谋利益而不是监管本身,那问题自然会相当的多。

  通过的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而且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这就为杜绝监管部门借机谋取私利提供了制度保障。说到底,政府靠税收运转,就该无偿提供公共产品,更好地斩断监管部门和食品行业的利益关联,更好地强化和明确监管部门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就会变得更安全,更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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