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潜江公布食品安全五大典型案例

   2022-08-05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14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及省、市纪委监委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部署。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强化主体责任为基础,以推进“智慧管理”为突破,以“分类监管”为先导,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网络订餐和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深挖侵害群众利益线索,办理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对不法商家形成有效威慑,进一步提升了全市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案例一 某外卖平台代理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案
 
  2022年5月12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某外卖平台代理机构检查中发现,该机构未对部分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有1家无证商户在平台上经营,且未公示部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量化分级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审查义务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 某寿司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2年3月7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某寿司店操作间检查中发现其使用的“调味糖浆风味饮料”(用于调制饮料)、“盛田刺身酱油”(用于三文鱼刺身的佐料)、“樱鹤牌烧肉汁调味料”(用于烤肉调料)三种调味品已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 某餐饮店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2年5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接群众举报某餐饮店销售过期“青岛生啤”。该所执法人员迅速到现场核实,发现其经营场所陈列的冰柜内有27瓶过期的“青岛啤酒·鲜啤”。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27瓶“青岛啤酒·鲜啤”予以销毁的事实。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 某餐饮管理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2年2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某餐饮管理公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餐饮管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前改正,并予以警告。2022年3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的一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员工仍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使用无健康证明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五 某餐饮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23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接匿名举报称某餐饮店宣传单上使用了违反广告法的宣传用语。该所迅速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核实,经检查发现其餐饮店发放的宣传单上印有“排名第一”的宣传用语,其发放的代金券上印有“本券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宣传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素材来源:食品经营科、西城市场监管所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