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我市1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此1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销售的紫甘蓝、小日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御河西路与迎宾路交叉扣西南角地下一层)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6 的紫甘蓝、小日圆 ,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敌敌畏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购进日期为2021-11-26的紫甘蓝、小日圆,在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之规定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同凯旋城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2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云中路分公司销售的手工花椒锅巴(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云中路分公司(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云中路华府豪庭220号商铺5号)销售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陕西飞腾食品有限公司 、标注生产者地址为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吴办永昌路南侧创业路北侧、标示商标为“椒巴客”、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08-17、规格为210 克/袋的手工花椒锅巴(麻辣味),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该批次的花椒锅巴已销售完毕。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云中路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万品隆商贸有限公司云中路分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亿卉思幼儿园万城园在用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亿卉思幼儿园万城园(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云中路万城华府三期院内)在用的标称生产者名称大同市平城区绿峰商贸有限公司、标注生产者地址为大同市振华批发市场北区5号、购进日期为2021-11-19的黄豆芽,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亿卉思幼儿园万城园购进日期为2021-11-19的黄豆芽已使用完毕。该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亿卉思幼儿园万城园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左云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左云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左云县云兴镇云新西大街15号)销售的标称生产者名称茌平县诚鑫源食品有限公司 、标注生产者地址为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振兴街道李孝堂村北东环以西、标示商标为“诚鑫源”、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01-12、规格为散称的乌鸡,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该批次乌鸡是从大同市兴康煜同食品批发有限公司购进一件,内装乌鸡五只,销售价委45元/只,检查市已销售完毕。左云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左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左云县客都商贸有限公司作出免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5元的决定。
五、大同市云州区全民蔬果百货店销售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全民蔬果百货店(大同市云州区永业西街光明里一排一号)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1-12-07的黄豆芽,经石家庄市金标检验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大同市云州区全民蔬果百货店已于2022年1月25日注销为由,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六、大同市云州区瓜园中心学校在用的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瓜园中心学校(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西坪镇瓜园村)在用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2 的粉条,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市云州区瓜园中心学校购进日期2021-11-22 的粉条已使用完毕。该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市云州区瓜园中心学校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在用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下泉村南侧)在用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3的豆芽,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 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购进日期2021-11-23的豆芽已使用完毕。该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西通用航空职业技术学院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八、大同县周士庄中学在用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大同县周士庄中学(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周士庄镇周士庄村)在用的购进日期为2021-11-22的豆芽,经内蒙古中普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 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大同县周士庄中学购进日期2021-11-22的豆芽已使用完毕。该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云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同县周士庄中学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九、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大同永泰分店销售的五谷道场红烧牛肉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大同永泰分店(大同市平城区工农路永泰航空广场地下一层)销售的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延津克明五谷道场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生产者地址为延津县产业集聚区S227L路南、标示商标为“五谷道场”、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11-07、规格为面饼+配料 103 克面饼
80 克/袋的五谷道场红烧牛肉面,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企业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该批次的五谷道场红烧牛肉面已销售完毕。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大同永泰分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大同永泰分店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灵丘县五洲仓储超市销售的尖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灵丘县五洲仓储超市(灵丘县新华东街原百货大楼)销售的购进日期2021-11-22 的尖椒,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灵丘县五洲仓储超市购进日期为2021-11-22的尖椒,在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灵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灵丘县五洲仓储超市作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广灵县中农金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强大香脆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广灵县中农金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标注生产地址为广灵县作疃乡宋窑村粮库院内、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11-12 的强大香脆瓜子,经河北恒一联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广灵县中农金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1-11-12的强大香脆瓜子,在检查时已销售完毕。当事人2021年11月12日生产并出库强大香脆瓜子30袋,计12Kg,每袋销售价8元,货值240元。广灵县中农金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调查并立即启动召回措施、积极整改,且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山西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广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灵县中农金屯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