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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示|酒泉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09-23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090
  2022年5月27日,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8元、没收不合格香辣醋192瓶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的香辣醋,经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规定。经立案调查,该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菌落总数”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主要指标,表示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食醋是广大人民群众日常最重要的一种食用品,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在香辣醋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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