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某蛋糕制售店使用金箔加工蛋糕案
2022年3月18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管局对阜新市太平区某蛋糕制售店使用金箔加工蛋糕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装饰金箔一瓶,并处罚款。
经查明,2022年2月,当事人在为消费者制作的蛋糕上点缀了从网上购买的金箔装饰物7-8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既不是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者不得采购使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食品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售卖含金银箔粉餐食。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存在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此类添加“金箔”等非食品原料行为,并督促餐饮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流入市场。
大洼县某粮食加工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7日,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洼县某粮食加工厂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大米,并处罚款。
经查明,2022年3月6日,当事人生产大米352盒,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以上产品货值金额9856元,尚未销售。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者违反法律规定,对预包装大米不标注正确的生产日期,很容易被下游商家利用其漏洞,自行标注不真实的生产日期,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判断商品是否已经过期,甚至将已经过期的大米购买并食用,一旦食用了变质的大米,可能导致人体受到病原微生物的侵害,引发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对这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予以严厉打击,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