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有所养、老有所安事关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安定。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聚焦与老年人日常消费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领域,积极排查涉诈问题隐患,筑牢防范养老诈骗安全屏障,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呵护老年人的幸福晚年,依法查处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从涉老领域违法案件中选出8起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3月22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赤峰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以所属经营门店通过赠送鸡蛋、挂面等小礼品的手段,吸引中老年人参加店内体验“磁疗产品”活动,使用暗示、明示“磁疗产品”对治疗各类疾病的功效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如“只要往磁波共振的仪器上一躺或者一趴,直接就把手术给做了”“磁力线是干什么的呢?是专门来解决根的问题,我们血管堵的问题就是要靠磁力线来解决,包括我们免疫力、抵抗力,包括我们的肿瘤、癌症”、北京某医院“在SARS期间使用磁疗床救了大量医护人员,特别是股骨头坏死的”等,再选择有购买意向的中老年人集中以会销形式,销售不具有调理、改善和治疗疾病作用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套路骗取老年人财物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涉嫌构成犯罪。2022年9月28日,赤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二、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12月17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赤峰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商城上销售的莹润保湿芦荟胶、多肽维生素C、玛咖骨多肽3种商品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赤峰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微信商城上发布广告,推销宣传商品性能和效果:莹润保湿芦荟胶使用“美白”“消炎”等特殊功效和医疗用语广告宣传,多肽维生素C和玛咖骨多肽属于普通食品使用宣称保健功能广告宣传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2022年1月25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元宝山区某保健食品店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2年6月8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平庄镇市场监管所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对保健食品店进行了排查,发现元宝山区某保健食品店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向老人兜售品名为“红曲”(规格3g/袋×60袋/盒、售价每盒598元)的药品。当事人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经营。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红曲药品17盒(规格为3g/袋×60袋/盒)、没收违法所得5382元、罚款人民币15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5日,红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内蒙古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经查,2022年2月13日,当事人与内蒙古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定合作协议书,经营蒙奥神膏贴。经营期间,当事人销售人员按照内蒙古某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话术内容,通过电话的方式对消费者进行宣传,冒充用药指导老师指导客户使用,声称蒙奥神膏贴可以解决骨病问题,能够达到治疗效果。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属于生活类日用品,并非药品、非医疗器械。当事人通过对蒙奥神膏贴的性能、功能进行虚假宣传,以达到增加销量获得利润的目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红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宁城县某保健品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5月27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内蒙古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后,对宁城县某保健品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宣传彩页和宣传海报对道圣康膜冷敷凝胶进行了广告宣传,广告内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在广告内容中,含有“一个疗程,痛症无踪”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保证的广告语。同时,该广告内容与道圣康膜冷敷凝胶医疗器械备案信息不符,该产品并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宣传的疾病治疗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处罚。
六、赤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1年11月27日,赤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上以文章的形式对普通日用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表述“御妃贴是虚寒的克星,因此有宫寒痛经、月经不调、子宫肌瘤等妇科疾病的女人尤其需要”等内容,广告中包含医疗用语,并涉及疾病治疗等功能描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2月,元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宁城县某水产品商店未明码标价销售食品案
2022年5月25日,宁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打击整治养老诈骗有关线索转办函后,立即组织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0年1月份开始销售以“仙海岛”系列产品为主的预包装食品,在店内待售的“仙海岛深海群藻、仙海岛沙虫海肠海星液饮品、将军安蛹虫草液饮品”三种食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价目表,也没有制作标价签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宁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林西县某特产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2年7月7日,林西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执法人员对林西县某特产店网店上发布的广告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在其产品推介中包含“有以下情况选择我就对了,想要补充营养,想要好胃口,想要好睡眠,想要调理身体”的内容,暗示产品具有调节睡眠、调理身体的保健作用。经核实,该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其具有保健功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林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