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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2022年食品安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

   2022-11-14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6120
  自开展“铁拳·桂在真打”行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以来,玉林市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主体,全面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2022年食品安全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案
 
  2022年10月8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奶粉共64罐、罚款共18.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9日,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货架上摆放有“a2 platinum”“Aptamil”、“Cowgate”等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奶粉。经查,当事人从跨境电商平台购进“a2 platinum”、“Aptamil”、“Cowgate”、“BELLAMY,S”等品牌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奶粉共63罐,其中,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奶粉54罐,非婴幼儿配方奶粉9罐。销售价格175元--328元/罐不等,未售出,货值金额共16709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购进涉案进口奶粉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未查验婴幼儿奶粉的注册证明,无进货查验相关记录。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无中文标签奶粉、购进食品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在我国销售的进口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尤其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194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有关规定,消费者(订购人)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此案给进口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无中文标签的奶粉、未经注册婴幼儿奶粉、跨境电商平台个人名义购进的进口奶粉都是不可以销售的。
 
  案例2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2年5月30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月18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文地某冷冻厂进行监督,发现当事人两间冻库内发现存放有乳猪肉共183头,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猪肉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8日、2021年12月28日购进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且猪肉胴体没有检疫合格的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章的乳猪肉183头。采购的乳猪肉全部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为2.70万元。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物,市场监管部门将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市场猪肉经营者生猪产品来源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情况,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本案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很好的维护法律权威,极大震慑了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因及时处理涉案猪肉,没有让其流入市场,保障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3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8月25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容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8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收到群众举报投诉信息,举报当事人对“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和“某某牌益脂康片”两个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2022年1月,当事人开始经营销售“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和“某某牌益脂康片”这两个产品。为增加产品销量,当事人在其公司二楼大厅举行讲座宣传,通过播放产品PPT课件向顾客介绍宣传所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某某牌辅酶Q10维生素E锌硒软胶囊”的功能及适宜人群宣传内容为“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高血压、哮喘、帕金森综合症等”疾病治疗,夸大其功能及适宜人群,与其说明书内容标注的功能及适宜人群“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为免疫力低下的成人”不符;当事人对“某某牌益脂康片”的功能的宣传内容为“防止心脑血管疾病”,与其说明书内容标注的功能“具有调节血脂的功能”不符,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对商品的功能、适宜人群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中老年消费者追求高质量健康生活的需求越来越旺盛,对保健品的青睐也越来越明显。本案当事人的表面上看是对老人关爱有加,实际上却利用了中老年顾客需要关爱、追求身体健康的心理去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的查办让执法铁拳有力破解了保健食品市场坑老“潜规则”,有效提高中老年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执法角度实实在在为广大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也给保健食品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对推进保健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做出了有益贡献。
 
  案例4 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案
 
  2022年10月27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一年内累计三次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日,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玉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公示有三条行政处罚信息。经查,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在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分别因生产的椰丝蛋糕、海绵蛋糕(原味)、咸味肉松蛋糕乳酸菌吐司,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生产的瑞士卷蛋糕,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生产的小软蛋糕(白桃味)、椰丝蛋糕,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 面包》要求,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玉林市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这是一起典型的食品生产企业一年内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累计受到三次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案件。本案对当事人多次违法行为进行统计追溯,对当事人多次违法行为的事实,从严处罚,充分体现了食品安全法“四个最严”的原则,对食品生产领域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案例5 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博白县文地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 月24 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博白县文地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350包和超过保质期的酱油5瓶、罚款5.5万元。
 
  2022年3月29日,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白县文地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超市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食品标签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糕点(烘烤类、油炸类)(净含量300克)350包、已超过保质期的酱油(特级鲜生鲜)(净含量:820ml,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00708)5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糕点、酱油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
 
  一、当事人于2022年3月28日购进上述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糕点共350包,购进价2.5元/包,销售价2.8元/包,未售出,货值金额980元,没有违法所得。二、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3日购进上述酱油共6瓶,购进价10元/瓶,销售价11元/瓶,在保质期内销售1瓶,剩余5瓶摆放在货架上,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超过保质期酱油货值金额共55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糕点和经营超过保质期酱油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博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反映食品内在品质及相关信息的载体,它对于指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欺诈、规范市场有着关键的作用。而所谓的“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本案中及时对过期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有效的把控了食品安全风险,未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案例6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陆川县某冷冻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去骨牛腹腩案
 
  2022年 6 月 27 日,玉林市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陆川县某冷冻品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去骨牛腹腩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去骨牛腹腩5千克、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陆川县某冷冻品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冷冻去骨牛腹腩共5公斤(阿根廷进口,批号:219),生产日期为:2020年8月7日,保质期至2022年2月3日,属已超过该食品的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底,购进冷冻去骨牛腹腩(阿根廷进口,批号:219,20千克/箱)1箱,购进价格为40元/千克,销售价为46元/千克,在该产品保质期内当事人自己已食用15千克。剩余超过保质期的5千克冷冻去骨牛腹腩存放在其店内的冷库进行销售,未售出,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去骨牛腹腩货值230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进口冷链食品去骨牛腹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严格落实四方责任,依法查处进口冷链违法行为,全面消除冷链食品传播风险,阻断了疫情传播链条,从严抓好进口冷链食品安全保障,对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重要震慑作用,进一步促使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主动落实落细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防范杜绝疫情防控风险隐患,严防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风险,切实保障我区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生命健康安全。
 
  案例7 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容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案
 
  2022年8月12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容县某食品经营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22年5月12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鱿鱼干(产地:越南,生产日期:2021/11/12),当事人未能提供对应批次的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杀证明和广西出仓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经营进口的鱿鱼干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7月19日,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再次进行检查,现场抽查当事人经营的冻舌鳎鱼(原产国:塞内加尔,生产日期:2022年5月)和两箱冷冻马鲛鱼(原产国:日本,生产日期:2021/10/1-5),当事人进货时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对我局出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要求拒不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落实落细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认真排查,严格执法,严查重处涉进口冷链食品的违法行为。该案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同时也警示辖区内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坚持守法诚信经营,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力防范疫情输入风险,坚决守护好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案例8 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流市某大米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案
 
  2022年1月24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流市某大米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0月26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电计量检测(南宁)有限公司对北流市某大米加工厂的检验报告:No:FNN20210914720。检验报告证实该大米加工厂生产的大米(生产日期:2021年9月25日)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一共生产上述大米50公斤,销售价3.30元/公斤,除了抽检的3公斤,其他的大米均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召回了全部外售的大米,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对其进行报废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查处有效起到震慑和教育的作用。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更要在食品原料产地严格把控食品安全,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
 
  案例9 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兴业县葵阳镇某油坊生产经营花生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和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案
 
  2022年6月23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业县葵阳镇某油坊生产经营花生油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行为和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4日,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对兴业县葵阳镇某油坊生产经营的花生油进行抽样检验,经玉林市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27日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花生油共计150kg,销售价21元/kg,成本价19元/kg,货值金额3150元,截至案发时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共计300元。当事人已按规定对不合格花生油进行召回,召回期间,未收到消费者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进行退货处理。当事人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和生产经营黄曲霉毒素B1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花生油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花生油作为家家户户密切相关的食品,不少群众也都喜欢采购小作坊压榨的花生油,群众关注度比较高。本案对该辖区的经营企业等起到了良好的警示作用,对本县的小作坊经营者也起到震慑作用,促进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更加重视食品生产工作,同时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购买小作坊生产加工的花生油时,要注意看花生油的包装、油品和原料。
 
  案例10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玉林市福绵区某奶茶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2年4月12日,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玉林市福绵区某奶茶店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对当事人进行了警告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并在2022年3月19日前申请办理取得《小餐饮登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2022年3月21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仍继续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收支台帐,无进货票据,因此无法计算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奶茶饮品广受消费者喜爱,在强大的市场需求下,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奶茶经营店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覆盖各个大街小巷。本案的查处及时发现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督促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了经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规范奶茶经营市场秩序,守护奶茶消费者“捧在手心里”的快乐和安全。
 
  来源: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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