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雅安市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芦山县周大妈鱼府芋儿鸡火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8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芦山县周大妈鱼府芋儿鸡火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内有一桶盛放火锅油的不锈钢桶,旁边还有一不锈钢桶装有漏勺、汤瓢、漏网等用具;操作台旁放有多个容器均装有火锅料;在检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将墙壁上的摄像头打落,企图销毁相关视频证据,该摄像头被执法人员发现后扣押。经查,该店在客人用餐结束后,将剩余火锅汤底进行收集、存放于厨房中的指定容器,该店负责人指示厨师每日将顾客用餐后剩余的火锅汤底进行食物残渣和多余汤水过滤,留下表面的废弃食用油脂;再在废弃食用油脂中加入生姜、大蒜、大葱和香料进行熬制;待顾客点餐后将熬制好的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与新油混合,供给顾客食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至芦山县公安局,芦山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30日正式立案。
案例二 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经营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荥经县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辖区内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经营的“美国伟哥”、“虫草伟哥”等6样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检测,“美国伟哥”中检测出了1.14×104mg/kg西地拉非和4.06×104mg/kg他达拉非、“虫草伟哥”中检测出了2.06×104mg/kg西地拉非。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荥经县公安局。2022年3月21日,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由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4200元整。
案例八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4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及雅安市雨城区八八八副食品经营部所销售的“小郎酒”侵犯其公司“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书。经查,雅安市雨城区八八八副食品经营部的涉案产品“小郎酒”和“贵宾郎”均是从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取货,当事人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购进“小郎酒”共计1440瓶,“贵宾郎”共计480瓶,购进价格为285元/件,售价295元/件,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十余件,剩余“小郎酒”1226瓶,“贵宾郎”398瓶未销售。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没有留存任何进货发票或相关凭证,并在明知所进食品来自非正规渠道存在假冒嫌疑的情况下依然对外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小郎酒”1274瓶,“贵宾郎”408瓶;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 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源县五酿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销售菩提树古酒案
基本案情: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五酿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会场中存放有菩提树古酒92瓶,会场墙面贴着写有“来自雪域高原的甘露——菩提树古酒”等内容的广告画。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有宣传视频,视频中宣称的喝了菩提树古酒“拄拐的都不用拐杖了”、“糖尿病、高血压的明显改善了”等内容与其菩提树古酒包装说明书不符。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会议宣传营销活动,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宣称所经营的“菩提树古酒”具有多种治疗效果,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的“菩提树古酒”包装说明书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一 雅安市芦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芦山县周大妈鱼府芋儿鸡火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8日,芦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芦山县周大妈鱼府芋儿鸡火锅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内有一桶盛放火锅油的不锈钢桶,旁边还有一不锈钢桶装有漏勺、汤瓢、漏网等用具;操作台旁放有多个容器均装有火锅料;在检查过程中该店负责人将墙壁上的摄像头打落,企图销毁相关视频证据,该摄像头被执法人员发现后扣押。经查,该店在客人用餐结束后,将剩余火锅汤底进行收集、存放于厨房中的指定容器,该店负责人指示厨师每日将顾客用餐后剩余的火锅汤底进行食物残渣和多余汤水过滤,留下表面的废弃食用油脂;再在废弃食用油脂中加入生姜、大蒜、大葱和香料进行熬制;待顾客点餐后将熬制好的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与新油混合,供给顾客食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芦山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件移交至芦山县公安局,芦山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30日正式立案。
案例二 雅安市荥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经营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荥经县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对辖区内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李某经营的“美国伟哥”、“虫草伟哥”等6样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经检测,“美国伟哥”中检测出了1.14×104mg/kg西地拉非和4.06×104mg/kg他达拉非、“虫草伟哥”中检测出了2.06×104mg/kg西地拉非。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荥经县公安局。2022年3月21日,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当事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不起诉决定,由荥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荥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添加禁用物质的食品;2.罚款人民币4200元整。
案例八 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24日,雅安市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及雅安市雨城区八八八副食品经营部所销售的“小郎酒”侵犯其公司“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投诉书。经查,雅安市雨城区八八八副食品经营部的涉案产品“小郎酒”和“贵宾郎”均是从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取货,当事人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购进“小郎酒”共计1440瓶,“贵宾郎”共计480瓶,购进价格为285元/件,售价295元/件,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十余件,剩余“小郎酒”1226瓶,“贵宾郎”398瓶未销售。雅安市雨城区杰锐酒业在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也没有留存任何进货发票或相关凭证,并在明知所进食品来自非正规渠道存在假冒嫌疑的情况下依然对外销售。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产品:“小郎酒”1274瓶,“贵宾郎”408瓶;2.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十 雅安市汉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源县五酿食品经营部虚假宣传销售菩提树古酒案
基本案情:汉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汉源县五酿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会场中存放有菩提树古酒92瓶,会场墙面贴着写有“来自雪域高原的甘露——菩提树古酒”等内容的广告画。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中发现有宣传视频,视频中宣称的喝了菩提树古酒“拄拐的都不用拐杖了”、“糖尿病、高血压的明显改善了”等内容与其菩提树古酒包装说明书不符。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会议宣传营销活动,以播放视频的方式宣称所经营的“菩提树古酒”具有多种治疗效果,宣传内容与实际经营的“菩提树古酒”包装说明书不符。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汉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