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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EU)2019/1871法规简介
欧盟(EU)2019/1871法规旨在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官方控制,为动物源性食物中的药物残留量确定参考值即“测定限值”。该法规不仅适用于欧盟生产的动物源性食品,也适用于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食品。无论从第三国进口的动物源性食品检测的基质是什么,如果药物残留浓度达到或高于测定限值,则视为不符合欧盟法律,将被禁止进入欧盟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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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残留测定限值的主要变化
欧盟(EU)2019/1871法规附录一“测定限值(RPA)”对氯霉素、孔雀石绿(包括孔雀石绿和隐性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的测定限值做出调整,同时硝基呋喃及其代谢物检测由原来的4种(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硝基呋喃妥因代谢物AHD、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增加为5种,增加了硝呋索尔代谢物DNSH。各项测定限值要求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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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涉及的动物源性食品
欧盟(EU)2019/1871法规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动物源性食品,因此我国对欧盟出口的所有动物源性食品都必须符合法规中药物残留测定限值要求。
欧盟委员会2002年12月20日发布《关于制定进口自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的特别保护措施的委员会决议》(2002/994/EC),各成员国允许该决议附件第2部分所列产品(禽肉类产品)进口,根据2015年的修订条款,欧盟已允许我国养殖水产品、剥壳和加工虾、小龙虾、肠衣、兔肉、禽肉制品、蛋及蛋制品、蜂蜜和蜂王浆等产品出口。上述动物源性食品除应批批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外,养殖水产品还应批批检测孔雀石绿和结晶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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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欧盟生产企业应对措施
欧盟新的药物残留测定限值自2022年11月28日起正式生效,为保障我国输欧盟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建议有关出口企业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积极与欧盟客户沟通联系
了解欧盟各国官方关于有关法规的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生产和发货计划,提前评估和防范贸易风险。
加强产品质量源头管控
强化对加工原料的质量安全把关,确保供应链每一环节符合要求,从源头上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更新企业自检自控体系
对于输欧盟的动物源性食品,应按照最新限值要求进行检测,并对相应检测物的残留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产品有关残留符合欧盟“测定限值”。
关注生效时间
该指令自11月28日起施行,即自11月28日起生产的相关产品均应符合新的限值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在此前生产的产品,但尚未完成检验检疫并出具卫生证书的,也应符合新限值要求。
及时关注产品在欧盟通关情况
如企业遇到在欧盟通关受阻的情况,应详细了解具体原因和解决方法,并及时向当地海关报告有关情况,以便于对外交涉,帮助企业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