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1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水产公司进行示证检查。现场发现冰柜内摆放有一批“白蕉海鲈鱼丸”和“鲈鱼小丸子”的预包装食品进行对外销售,该公司副经理现场承认上述两种食品都是该公司生产的。其中:1.“鲈鱼小丸子”的外包装标正面印有“鲈鱼小丸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文字图标),反面印有”食品名称:鲈鱼小丸子等字样。2.“白蕉海鲈鱼丸”外包装正面印有“鲈鱼小丸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图案(文字图标)。反面印有”食品名称:白蕉海鲈鱼丸等字样 。经现场统计,食品“鲈鱼小丸子”共计库存41包,食品“白蕉海鲈鱼丸”共计库存20包。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情况下,在生产的“白蕉海鲈鱼丸”和“鲈鱼小丸子”产品外包装上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标字样的专用标志。其中,“白蕉海鲈鱼丸”分别于2021年12月5日生产260包、于2022年2月11日生产273包、于2022年3月5日生产81包,共计入库614包;另外,“鲈鱼小丸子”分别于2021年9月15日生产41包、于2021年10月21日生产256包,共计入库297包,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均为每包6.5元。至案发当日,已售出上述“白蕉海鲈鱼丸”594包,剩下20包已被查封,销售单价每包8元至17元,销售金额为5438.5元,库存货值金额为160元(按最低销售价每包8元计算),合计货值为5598.5元;另售出上述“鲈鱼小丸子”256包,剩下41包已被查封,销售单价每包8元至17元,销售金额为2423元,库存货值金额328元(按最低销售价每包8元计算),合计货值金额是2751元。经统计,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两种产品销售金额合计为7861.5元,扣除两种产品的生产成本合计为5525元,获违法所得2336.5元,两种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8349.5元。剩余未使用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图标字样的认证标志的“鲈鱼小丸子”包装袋320个和“白蕉海鲈鱼丸”包装袋数量330个,均被销毁处理。当事人生产经营期间,没有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上缴过任何税费。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2022年5月27日,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字样的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①没收外包装上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字样的认证标志的“鲈鱼小丸子”食品,共计41包;没收外包装上伪造“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字样的认证标志的“白蕉海鲈鱼丸”食品,共计20包;
②没收违法所得2336.5元,上缴财政;
③罚款2500元,上缴财政。
此案当事人住所地,是在珠海市首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集中生产地域里最有代表性的区域。当地有部分人误认为自己企业属于此区域此行业就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通过此案的查处,起到了警示全市全行业的作用,使此行业的生产者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品牌意识,让符合条件的生产者积极申请专用标志的使用,对整个产业链相关的企业普及了“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相关的法规,为我市今后白蕉海鲈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促进和催化作用,同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规范使用,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来源: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