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的安排部署,聊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在全市范围持续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20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查办了多起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典型案件,在震慑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蔬菜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2年11月,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蔬菜经营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蔬菜经营店销售的蔬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满足食品需求供应的同时,更应该从严解决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局将继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案例二
聊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查处某公司生产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2年6月,聊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部依法查处某公司生产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聊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推送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在流通环节抽检不合格的通知。当事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报告结论仍为不合格。经查证,当事人生产的某产品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聊城市开发区市场监管部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并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促使食品生产者依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质量、重服务、重信誉、重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以良好的质量、可靠的信誉推动食品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不断发展,从而极大地促进我国食品行业的发展。
案例三
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案
2022年4月,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要求责令改正但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2年3月,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未进货查验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2年4月,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逐渐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食品的种类越来越丰富,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食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及社会经济,是老百姓生存最基本的要求。
案例四
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某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根据举报,东阿县市场监管局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证,当事人生产记录中添加的原料以及采购资质、检验报告中显示的原料与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的是原料不一致。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东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食品的一张“身份证”,是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综合判断食品品质的重要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该类违法行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不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案例五
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环境保障部查处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环境保障部依法对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某超市销售的蔬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且当事人在购进农产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环境保障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不合格的食品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各类产品抽检频次和查处力度,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积极为全市人民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六
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根据外地市移送线索,茌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证,当事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某地理名称且标签与实际信息不符,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022年晋冀鲁豫四省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统一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以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为重点,有效利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商标权利人、消费者投诉等多种渠道全方位搜集整理案件线索,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优势,力争对侵权商品生产实现源头打击。
案例七
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谷县某超市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案
2022年6月,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谷县某超市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阳谷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阳谷县公安局转来某超市涉嫌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相关线索,经查证,阳谷县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酒类产品,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服务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既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又误导、欺骗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深入开展市场打假,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