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习水县**干鲜副食店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22年9月8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查获当事人在其仓库内将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更改生产日期后进行销售。
当事人更改大米生产日期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违法金额达1599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目前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习水县公安局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
案例二 习水县回龙镇**灌汤包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2年5月26日,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打非治违”聚焦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中,对当事人现场制售的红糖馒头、白面馒头食品依法实施监督抽检,2022年6月20日,经遵义市精科信检测有限公司检定为:甜蜜素(环已基氨基磺酸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三贵州务川**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限量标准案
2022年5月31日,务川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务川**供应链有限公司经营豇豆开展监督抽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豇豆“三唑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采购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四贵州**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6月15日,正安县**公司生产的麻辣味牛肉干开展省级监督抽检,该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汇川区***副食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3月16日,汇川区沙湾镇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查获汇川区***副食店正在销售香蕉枣、奶酪棒布丁、牛皮糖、酸奶味面包、香辣鸭脖、 Q Q肠等小食品袋已超过保质日期,现场责令当事人销毁过期食品。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案例六红花岗区巷口镇***卤菜店销售不合格绍兴年糕食品案
2022年8月22日,对该卤菜店销售的绍兴年糕进行省级监督抽查,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成人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 年 5 月 27 日,道真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道真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道真自治县公安局,到位于道真乡镇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库房区发现有未开启过的空瓶、无标签标识的塑料瓶、无任何标识的不明金黄色胶囊 1 袋8000 粒,以及美国力加力 24 盒、美国金龟宝36 瓶等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三种保健食品产品开展抽样。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上述三种保健食品均检测出西地那非和他达那非。
当事人经营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八 凤冈县***餐饮店销售有害食品案
2022年7月26日,凤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餐饮店内用于制售牛肉粉的牛肉汤开展快速检测时发现其牛肉汤吗啡检测呈阳性。执法人员对牛肉汤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报告显示凤冈县***餐饮店抽样检验的牛肉汤那可丁、吗啡、罂粟碱项目不符合《分配中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
当事人违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该案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九正安县**副食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正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销售贵州绿茶进行监督抽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 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余庆县**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 年 4 月 1 日,余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香辣鱿鱼等3 种共计5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扣押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