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5日,晋江市梅岭街道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依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晋江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餐桌上摆放有塑封完成的餐具,显示为有偿使用、每套2元,现场扫码进入其点餐小程序,显示“茶位费3元/位”为必选项。经查实,当事人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并提供餐具供消费者用餐时使用,其使用成本应属其经营成本。自2021年10月开始,当事人在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过程中,结账时采取加收“茶位费3元/位”的方式,使用格式条款将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必须使用的餐具经营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承担,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福建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40元、罚款5500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该案中商家将“茶位费”设为必选项,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此提醒广大从事热食制售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卫生的餐具,不得将餐具消毒等属于经营成本的费用转嫁给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