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佛冈县某蛋糕店用非食品原料制作蛋糕案
佛冈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人气推荐29”“人气推荐30”“热销网红小仙女皇冠发光羽毛创意生日蛋糕”三款蛋糕使用了非食品原料“装饰金箔”“装饰银箔”制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佛冈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非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连山县某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案
连山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餐饮环节餐具、饮具监督抽检工作时发现,该县某餐饮店使用的餐饮具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连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王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无中文标签且未经检验的进口冷链食品案
连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该市打私办的通报,依法对王某经营的一批标示产地为BRASIL的进口冷冻食品共1871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进口冷冻食品无中文标签,王某也无法提供该批进口冷冻食品的合法有效的进口手续和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一)项和《广东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涉案货值达150万元,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四、英德市某寿司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英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英德市某寿司餐饮店进行食品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的“调制水产系列产品—活冻鲍鱼”已超过保质期,“自制叉烧”“法式鹅肝”等7种食品标注了虚假的生产日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英德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连南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梳打饼干案
连南县市场监管局在核查处置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时发现,该县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实测值为0.32g/kg,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标准(标准指标≤0.25g/kg)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连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清城区某商行销售侵权假冒“飞天”贵州茅台酒案
清远市市场监管局联合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清城区某商行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行经营者通过微信购买并销售的66瓶53度1000ml的“飞天”贵州茅台酒,经商标权利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的“飞天”茅台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涉案货值达25万多元,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七、周某某生产经营添加了“药品”的食品案
清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同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黄田村一处民宅进行检查发现,周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生产经营添加了“西地那非”类药品并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清新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