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宿州市宿马园区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园区实际,于1月31日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自动售货设备食品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据介绍,该《实施意见》以规范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创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主线,对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主体的分类、许可或备案、安全要求、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不仅为加强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的管理提供了指导,也进一步优化了园区的营商环境,消除了食品安全监管死角。特别是《实施意见》提出的在自动售货设备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设备编码、食品安全管理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要求,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还有利于广大消费者参与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对自动售货食品经营者设置点较多,提出的“多点合一”许可或备案,以及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自动售货食品许可或备案通过变更程序办理的方式,极大方便了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许可或备案的办理,减少了“多点奔波”和重复许可或备案的现象。此举,受到了自动售货设备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的高度好评;同时也为宿州创造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了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