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29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在“春雷行动2023”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超市现场不能提供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的文件资料,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执法人员对该超市当场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情况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员岗位职责,未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当事人的相关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是控制食品经营安全风险的关键。当事人的行为反映了其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增加了食品安全不稳定因素。2023年1月28日,仪陇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