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围绕“春雷行动2023”执法行动6大整治重点,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了大要案件、新型疑难案件的查处力度,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现对“春雷行动2023”中查处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涉嫌对商品的生产厂家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11月30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抖音直播间在一微信名为“五粮液周经理”的人处购买了号称五粮液501车间生产的“原度酒”30kg,购买金额33000元,现怀疑该酒假冒“五粮液特级原度酒”。经查,当事人将从宜宾市某酒类经营部购进的散装白酒宣传为“五粮液501车间生产的五粮液特级原度酒”销售给消费者。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微信号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该局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南溪区某食品有限公司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2023年1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正在进行生产活动,未建立食品安全生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员守则,未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和《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未对食品安全员进行2022年度考核。其上述行为属于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予以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3: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叙州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案
2022年8月23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宜宾市叙州区某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2022年12月28日,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其销售的复合肥料中硝态氮项目不符合GB/T 15063-202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该局于2023年1月3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批不合格复合肥料系当事人于2020年9月19日在宜宾市某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共3吨,型号:25kg/袋,进购单价为1800元/吨,按85元/袋销售,至检验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时已全部售出。本案货值金额共10200元,违法所得共4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2023年2月1日,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罚款12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屏山县某烟酒经营部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宜宾五粮液服务有限公司打假办人员对该经营部开展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及3个品规五粮液共36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明书,其鉴定结论为:“属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该局现场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经初步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3个品规五粮液,系2022年1月、2022年12月分两次从刘某处购进的,共购进48瓶,已售出12瓶,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8960元,违法所得共计5040元。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7:兴文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宜宾市兴文县王某未经登记擅自利用餐厨废弃物提取油脂进行销售案
2022年10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兴文县共乐镇王某养殖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住所旁偏房内有装餐厨废弃物的空桶若干,现场有利用餐厨废弃物提取的油脂400斤,当事人无法出示营业执照等相关经营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400斤油脂进行扣押,并于2022年11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月开始,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经营手续的情形下,在各餐馆收集餐厨废弃物提取油脂,再将提取的油脂对外销售到长宁、隆昌等地油脂处理公司。依据销售台账,核算其非法获利4.4649万元。调查中未发现该油脂销售到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2年12月28日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64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长宁县某土特产经营部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竹笋案
2022年4月28日,宜宾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长宁县某土特产经营部经营的干楠竹笋片进行了抽样。2022年5月26日,该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载明该批次干楠竹笋片“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13日,该局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5日从农户处购进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干楠竹笋片,购进80斤,进价为16元/斤,销售价为30元/斤,抽检数量4斤,已销售70余斤,库存5.8斤。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库存产品,责令当事人召回已售出的货品,调查终结时已全部召回。该批次不合格干楠竹笋片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违法所得1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经该局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1.没收不合格干楠竹笋片(共计75.8斤);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3.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