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无牌经营食肆,二月二十一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判监禁三星期,缓刑十八个月。
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环署)发言人表示,该署人员早前发现一间位于旺角通菜街后巷的无牌食肆,遂于一月十八日采取行动,拘捕该无牌食肆的经营者。
根据《食物业规例》(第132X章),任何人经营涉及出售膳食供人在其处所内进食的食物业,须申领普通食肆牌照或小食食肆牌照。任何人无牌经营食物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市民如发现怀疑无牌食物业处所,可致电食环署热线2868 0000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