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消协发布2022年贵州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食品领域案例3起如下:
02
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和无中文标签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黎平县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24件、雪碧126瓶,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XO酒9瓶。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0.8万元,无中文标签的食品货值金额0.78万元。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九十七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违法产品,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5万元罚款,对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处0.5万元罚款,共计罚款5.5万元。
【案例评析】该音乐餐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扰乱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音乐餐吧这类场所消费,一般不会查看酒类商品相关信息,给不法商家销售违法违规酒类产品提供可乘之机。该案的查处,对迪吧、酒吧、KTV等场所经营者以警示,任何场所的经营都必须遵纪守法。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请注意查看食品保质期,若是进口食品(商品)的,还应查看是否有中文标签,并保存购买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4
某酒业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2022年4月8日,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贵州省仁怀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库房内堆放有“王立安烧坊酒(丰碑)”酒4000件、“王立安烧坊酒(百年芳华)”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传承)”酒3000件、“王立安烧坊酒(酱韵)”酒240件。上述产品的瓶身、酒盒、手提袋上均标注有“茅台酒创始人”字样,但该酒业公司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及本身与“茅台酒创始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据。在产品及包装上标注“茅台酒创始人”文字,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和茅台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仁怀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4.5万元。
【案例评析】当前,一些白酒生产经营者在产品和包装上、推广及宣传中使用“茅台酒创始人之一”“茅酒本源”“茅台前身”“巴拿马万国博览会金奖”“无限接近茅味”等,意图攀附“茅台酒”商誉,借助“茅台酒”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该酒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予以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白酒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不要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知名商品时,要谨慎选择,保留购买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6
某烟酒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简介】2022年1月5日,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联合经开区公安分局进行酒类市场专项检查时发现,贵阳市某烟酒行在售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及的产品有标称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十五年陈酿贵州茅台酒的侵权产品8瓶、标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八十周年建军酒的侵权产品20瓶,违法经营额达6.76万元,且该烟酒行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该烟酒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贵阳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共计23.6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打击侵权假冒产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就是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该烟酒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露头就打,绝不姑息,并将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坚决铲除假冒伪劣滋生的空间和土壤。市场监管部门提示,广大消费者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请及时举报。在购买商品时,请保存消费凭证,遇到消费纠纷时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