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制止食品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节约战略,制止食品浪费乱象,涵养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临海市市场监管局现向社会公布一批反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一、临海查处某团体餐供应单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对临海市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店内客人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团体餐供应服务。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场所摆放着写有三种不同价位团体套餐的牌子,三种套餐均未标注合适的用餐人数,点菜区未设置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的标识,当事人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禁止浪费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团体餐由于套餐相对固定、就餐人数变化大、口感等各种原因,是餐饮浪费的重灾区之一。作为团体餐供应单位,应该对套餐对应的就餐人数有明确公示,在就餐实际人数变化时,应及时提醒消费者适当调整套餐内数量或主动减少菜量,避免食品浪费。本案中当事人未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也未在点菜区域设置提醒标识,应依法予以惩处。
二、临海查处某医院单位食堂未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某医院的单位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厨余剩菜较多。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食堂只提供一种规格的餐食,不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也未设置提醒按需适量点菜的标识。经询问,食堂管理人员承认未对员工进行反浪费相关培训,当事人员工也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属于设有食堂的单位未制定和实施食品浪费措施的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设有食堂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堂用餐管理制度,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反食品浪费意识。当事人作为医院单位食堂,虽然不对外经营,但没有制定和实施食品浪费措施,造成员工节俭意识淡薄、用餐浪费,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临海查处某网络订餐单位设置高额起送价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在网络订餐平台线上巡查中,发现某凉皮店在网络订餐平台设置的外卖起送价为50元,明显超出同类店铺10-20元的起送价。经查,该凉皮店提供的一人份食用商品售价在20元以内,未达到起送价只能凑单多点,该行为易诱导消费者过量点餐,可能造成不必要的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行为。临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网络订餐单位设置起送价,应在核算经营成本的基础上把握好合理区间,尊重消费者自主合理点餐的权利。本案当事人设置的起送价明显高于同类行业标准,导致部分消费者不能按需点餐。临海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法规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经营。
四、临海查处某自助餐厅未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案
2023年3月,临海局执法人员在对临海市某自助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根据大人、小孩收取不同的费用的价目表,但只提供一种规格的餐具给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为节约开支只购买了一种规格的餐具,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没有尽到主动告知消费者适量取餐的责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临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经复查,目前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示消费者适量取餐。因为任取任吃、不能打包等特殊性,自助餐厅成为了“浪费”的重灾区,当事人作为自主餐主体单位,未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未主动告知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承担起相应尽的责任,导致食品浪费,应依法予以惩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倡导厉行节约、防止餐饮浪费,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自3月21日起,市场监管局在全市开展为期3个月的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广大消费者在日常就餐过程中遇到诱导或误导超量点餐行为的,欢迎及时拨打12345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