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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公布第一批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3-03-29 毕节市场监管微信号4110
  近期,毕节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坚持依法监管和宣传引导相结合,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纳雍县某早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2年11月14日,纳雍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纳雍县某早餐店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纳雍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案例二:金沙县某牛肉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15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某牛肉餐馆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大厅和包房内均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案例三:金沙县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15日,金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沙县某餐饮店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大厅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金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案例四:赫章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12日,赫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赫章县某餐馆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赫章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予以警告。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及相关违法广告,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文稿来源丨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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