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吴兴某煲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案
2023年03月27日,吴兴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吴兴某煲店未在餐桌上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南浔某咖啡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行为案
2023年2月21日,南浔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刘女士的投诉举报,称在南浔某咖啡馆就餐时,遭到店主诱导点餐。同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接受消费者点餐时未标明规格,以“不够吃”为由头,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7日,该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且后厨垃圾桶中有大量面包、披萨、饮料等消费者未消费完的残留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构成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兴某火锅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案
2023年3月31日,长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长兴某火锅店未在餐桌上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德清莫干山某土菜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案
2023年3月23日,德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德清莫干山某土菜馆未在餐桌上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安吉某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案
2023年3月28日,安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吉某餐厅未在餐桌上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自湖州市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以来,全市累计已办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相关规定案件30余起。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法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息来源: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