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在保障高品质生活上取得新突破。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3类违法行为,加强典型案例曝光,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护航“两个强省”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年度第一批典型案例。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了防止食品浪费,保障粮食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我省也出台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及相关违法广告宣传,弘扬反对浪费、崇尚节约的良好社会风气。 在此提醒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甚至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将面临行政部门的严厉惩处。
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烟台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高新区海兰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2月24日,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对高新区海兰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月24日,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2日、3月10日,高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二、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芝罘区九十五号餐饮中心未按规定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芝罘区九十五号餐饮中心(张某),未按规定提醒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4日,烟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芝罘区九十五号餐饮中心(张某)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进行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均霞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均霞快餐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均霞快餐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张吕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张吕安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张吕安面馆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朱鹏小笼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朱鹏小笼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朱鹏小笼包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栖霞市阿九包子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对栖霞市阿九包子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3日,栖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栖霞市阿九包子铺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栖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招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招远市金都文苑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招远市金都文苑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7日,执法人员在招远市金都文苑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酒店经理、点餐员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欧蓓玎烘焙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欧蓓玎烘焙坊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九、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明古北京烤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明古北京烤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十、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十一、莱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定海路九九鸭脖酱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7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莱州市市场监管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3月14日,莱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十二、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口市东海娇娇海产干货店销售商标侵权食品案
2023年2月28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龙口市东海娇娇海产干货店销售商标侵权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在食品经营过程中使用带有“娇娇”字样注册商标标识。经查,“娇娇”“姣姣参”“娇牌”“娇”等商标属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在未获得商标权利人授权情况下,擅自印制带有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的商品装潢使用于待售的散装食品外包装袋上,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商标是一个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商誉和知名度的载体,它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品牌形象,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之一,关系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切实保护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是实施商标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改善投资环境,营造创新环境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