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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2023-04-20 北海市市场监管局4300
  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北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餐饮浪费行为监管,严格执法检查,重点纠正、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明显存在浪费等违法行为,依法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和节约理念,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海城区晖海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北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城区晖海饭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正准备承接婚庆宴席,并在宴会厅进行相应宴席前的会场布置,宴会厅、包厢内的醒目位置,无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大厅、包厢、宴会厅等经营场所经由顾客点单,团餐预定方式从事餐饮热食类制售经营活动、并长期承接婚庆等宴席。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服务人员未注意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海城区牧渔海洋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北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城区牧渔海洋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北侧、南侧两个营业铺面、包厢内的醒目位置,无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明,当事人在其北侧南侧两个营业铺面、及其包厢的经营场所经由顾客点单,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在经营期间,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服务人员未注意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银海区徐记快餐店长沙路分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北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人员依法对银海区徐记快餐店长沙路分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从事荤素快餐、煮粉等热食类食品制售,且往来的顾客较多,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也无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海城区东记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北海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人员依法对海城区东记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包括婚庆等宴席餐饮服务。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依照热食类制售项目承接点餐、宴席等。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其经营场所内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合浦林刘记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3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浦林刘记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店内也无店员对顾客进行主动提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店内经营米粉及饭类食品,店内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工作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合浦县张氏卷筒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4日,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合浦县张氏卷筒粉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存在食品浪费的现象,店内也无店员对顾客进行主动提示。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店内经营卷筒粉类食品,店内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对食品浪费的标志标识,工作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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