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六批典型案例。
1.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名源居中餐厅”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斌斌餐饮有限公司(“名源居中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杨浦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期间,发现上海斌斌餐饮有限公司(“名源居中餐厅”)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服务人员也未进行提示说明,未正确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辣一坎卤味火锅冒菜”(胜竹路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菊兰饮食店(“辣一坎卤味火锅冒菜”(胜竹路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店招为“辣一坎卤味火锅冒菜”的店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菊兰饮食店,是一家以经营火锅冒菜为主的小型餐饮店,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顾客点餐时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竹若”自助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竹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竹若”自助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反食品浪费检查中,发现上海竹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静安分公司(“竹若”自助餐厅)未在经营场所(愚园路1号1楼1F-3)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静安区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相关标识标志,其经营场所内也无服务人员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和取餐。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当日立即要求当事人进行整改,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光盘行动”的宣传海报和“拒绝剩宴,光盘行动;培养节约习惯,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倡导健康生活,关注食品安全。”的桌贴。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宝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靓靓牛大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1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诚融餐饮服务中心(“靓靓牛大骨”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6日,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诚融餐饮服务中心(“靓靓牛大骨”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见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持有有效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未查见当事人在自助餐取餐区域及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也未查见当事人的服务人员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庄行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0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奉贤区玉超饮食店(“庄行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检查中,发现上海市奉贤区玉超饮食店(“庄行饭店”)未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经查,当事人在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一新路153号经营餐饮店,经营期间未在店内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标志,也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已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制止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及“按需点餐”等提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供稿:市局稽查处、食品协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