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防止食品浪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积极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岳普湖县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超量点餐浪费案
2023年4月27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3年4月27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仍未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店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醒消费者打包超量餐食,造成严重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昭苏县某美食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超量点餐浪费案
2023年4月17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美食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多次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2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美食城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消费者超量点餐,导致剩余菜肴较多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3年4月17日,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仍未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店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提醒消费者打包超量餐食,并发现店内垃圾桶有剩余饭菜,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昭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岳普湖县某特色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超量点餐浪费案
2023年5月3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特色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特色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造成消费者多次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2023年5月3日,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虽在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岳普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四、阿图什市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8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2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发放防止食品浪费宣传单。2023年4月28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五、博湖县某友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4日,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友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餐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任何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博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伊吾县某和川菜馆未在外卖平台页面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等信息案
2023年4月20日,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和川菜馆未在外卖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川菜馆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未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者人数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伊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七、温宿县某医院职工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8日,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医院职工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发现明显食品浪费现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温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八、沙湾市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8日,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沙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九、洛浦县某特色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特色美食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没有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提示或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洛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十、克拉玛依区某抓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6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抓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也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