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江苏省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边执法检查、边普法宣传,帮助经营主体不断强化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并积极协助其整改到位,推动执法普法深度融合,取得良好效果。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4月12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学校食堂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服务人员未劝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有大量鱼、肉、时蔬以及米饭被倒掉,浪费情形较为严重。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法》普法教育,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海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7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对该食堂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食堂大厅内贴有“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的宣传标语,在点餐窗口贴有适量点餐的提示,在餐厨垃圾回收处有值日生对浪费较多的学生做友情提醒。
02
宿迁市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4月26日,沭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沭阳县某餐饮店在网络平台开设名为“某骨头汤(沭阳店)”的网络店铺,在店内“收藏福利”销售模块,有标题内容为“点亮☆关注本店购1个【香卤小鸡腿】”的食品销售链接,食品销售页面显示“月售达1000+”,但该食品购买数量被设定为最低“2份起购”,消费者无法根据实际需求选择单份购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情形。沭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也向该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反食品浪费的普法宣传教育。目前,当事人已将相关食品购买数量改为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购买。
03
淮安市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未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3月3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早餐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后厨垃圾桶存在较多糕点、馒头等食物残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现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现场仍存在明显的食物浪费现象。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酒店为住宿顾客免费提供早餐,由顾客自助取餐,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未对顾客浪费食物行为采取提醒劝导等有效制止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案
2023年3月6日,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上述行为仍未改正,沛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未及时整改,部分用餐结束的餐桌上剩余菜肴较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沛县市场监管局于4月7日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如期履行处罚决定,积极整改,已在其经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能够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05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锅贴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签案
2023年4月11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浦口区某锅贴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浦口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宣传,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06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3年5月4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法》普法教育。检查当天,当事人就进行了整改,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和店内墙面张贴“节约食物、杜绝浪费、适量点餐、剩餐打包”的宣传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