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天津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餐饮外卖、婚宴、自助餐、单位食堂等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从严从速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等违法行为,现集中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南开区源四喜餐饮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南开区源四喜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中设置起送金额和餐品多份起购的信息,构成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额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市南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河东区乐雨面馆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30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河东区乐雨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面馆在经营场所处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其立即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2日,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管局在用餐时段对该面馆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用餐餐桌均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的桌贴,部分餐品提供拼菜服务,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提醒适量点餐、避免浪费,已积极主动落实反餐饮浪费各项主体责任。
三、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好德餐饮有限公司体北分店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4月6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市好德餐饮有限公司体北分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米村津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1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米村津柒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未安排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导致餐后剩余大量未食用的食品,造成了食品浪费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静海区新都新洋快餐厅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案
2023年4月3日,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静海区新都新洋快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餐厅经营场所处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的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在场所内醒目位置已张贴杜绝浪费的标识标语。
六、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市武清区别湘院餐饮店未张贴或者摆放节约食物、杜绝浪费标识案
2023年3月7日,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武清区别湘院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天津市反食品浪费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津南区传林农家院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津南区传林农家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水游城丽筠酒店分公司餐饮浪费案
2022年12月23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位于红桥区的天津鹏安投资有限公司水游城丽筠酒店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餐饮服务单位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规定,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