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及《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主动提示提醒适量点餐、误导诱导过量点餐、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切实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望留老妈东北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案
2023年4月18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城区望留老妈东北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8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潍城区望留老妈东北菜馆开展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21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二、济宁市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邹城市小圣地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4月1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邹城市小圣地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月17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邹城市小圣地饭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食品浪费。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当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3月21日,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仍未改正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并造成明显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邹城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三、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处日照高新区一九九八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9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日照高新区一九九八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9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日照高新区一九九八餐饮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的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月11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四、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市兰山区清莱炒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3月20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沂市兰山区清莱炒饭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20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临沂市兰山区清莱炒饭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餐饮外卖平台开展外卖服务,并通过消费满减活动诱导、误导消费者点餐,导致部分消费者在点餐过程中为达到满减金额超量点餐造成食品浪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3月24日,临沂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五、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聊城度假区京座(聊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3月30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聊城度假区京座(聊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月30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聊城度假区京座(聊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3日,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六、滨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城区兰亭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1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兰亭餐饮经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17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兰亭餐饮经营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5月19日,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七、菏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菏泽颐庭酒店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3年4月12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菏泽颐庭酒店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金额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6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菏泽颐庭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单间设置最低消费额。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4月23日,菏泽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