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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关技贸之声|重庆市重点商品出口RCEP成员国业务指南(调味品篇)(下)

   2023-07-11 重庆海关发布7150
  各国调味品监管要求

  三

  马来西亚
 
  1、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进口调味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DOA)、农业与食品工业部(MAFI)、检疫检验局(MAQIS)、卫生部(MOH)和皇家海关署(KDRM)。

  2、监管法规
 
  马来西亚进口调味品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食品法(1983)》和《食品法规(1985)》等。
 
  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1)食品添加剂限量要求

  防腐剂
 
  我国对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的限量要求与马来西亚相同,我国只允许在半固体调味料中使用二氧化硫。
  抗氧化剂
 
  马来西亚制定、我国未制定的有丙基、丙基或十二烷基没食子酸酯或其任何混合物、二丁基羟基甲苯(BHT)、BHA和BHT的混合物以及柠檬酸异丙酯或柠檬酸单异丙酯4种。我国对丁基羟基茴香醚(BHA)和生育酚的限量要求与马来西亚相同。
  调味剂
 
  我国未规定酱油中安赛蜜的限量要求,我国对醋中安赛蜜的限量要求比马来西亚严格。
  着色剂
 
  马来西亚制定、我国未制定的着色剂主要有亮黑、巧克力棕、赤藓红、固绿、亮绿、靛蓝、丽春红、喹啉黄7种,我国明确规定限量标准、马来西亚“按实际需要使用”的着色剂主要有诱惑红、苋菜红、亮蓝、胭脂红等7种,我国与马来西亚限量标准相同的着色剂是焦糖。可以得出,我国对着色剂的要求比马来西亚严格。
  调味成品
 
  我国未对马来西亚限量使用的调味成分进行限量要求。
  风味添加剂
 
  马来西亚对风味添加剂的要求比我国严格。
  (2)重金属污染物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调味品中的铅(香辛料类除外)、铅(香辛料类(花椒、桂皮、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除外))、铅(花椒、桂皮、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总砷(水产调味品、复合调味料和香辛料类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态调味品除外)、3-氯-1,2丙二醇(固态调味品)、镉(食用盐)、总汞(食用盐)、无机砷(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无机砷(鱼类调味品)、无机砷(复合调味料)、和镉(鱼类调味品)进行了限量要求,马来西亚主要对调味品中的镉、汞、铅、锑和砷进行了限量要求。我国对汞(食盐)、铅(花椒、桂皮、多种香辛料混合的香辛料)限量要求比马来西亚宽松,其余均比马来西亚严格。
  (3)霉菌毒素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食醋、酱油和酿造酱的黄曲霉毒素进行了限量要求,与马来西亚限量要求相同。
  4、合格评定程序

  (1)认证要求
 
  马来西亚要求食品应获得HACCP认证,企业申请流程如下:
 
  新的/更新的/额外的产品认证申请应通过在线系统(https://fosim.moh.gov.my)进行;
 
  申请人应通过FOSIM提交文件;
 
  卫生部将审查和核实申请和文件。申请完成后,报价单将通过FOSIM发给申请人;
 
  合规性审核(新申请)及新增产品,卫生部应向财务部申请信托基金批准;
 
  确定申请数量的标准取决于食品类别和加工过程的复杂性。
 
  另外,食品加工企业也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请清真认证。
 
  (2)标签要求
 
  马来西亚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马来西亚语或英语)、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任何食品都必须注明有效日期或是最短适用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

  (3)检验要求
 
  马来西亚对进口食品采用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查验法。根据食品风险程度将查验方式从低风险到高风险分为1~6级,1级为自动通关放行,6级为自动拒绝通关,既加快了通关速度,又便于有效监管。
 
  所有的进口食品会在马来西亚全国28个出入境口岸进行随机抽样检测,以确保进口食品安全,并符合相应的法规标准要求。如果发现有不适宜消费的食品将被销毁。

  5、进口程序
 
  调味品(食品)进口管制由卫生部(MOH)、检疫检验局(MAQIS)和皇家海关署(KDRM)合作进行。进口调味品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调味品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检查和检验检疫将在马来西亚的机场和港口进行,具体进口程序如下图所示:
  四

  日 本

  1、监管机构
 
  日本进口调味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有食品安全委员会(FSCJ)、厚生劳动省(MHLW)和农林水产省(MAFF)。
 
  2、监管法规
 
  日本对进口调味品的安全监管主要涉及《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基本法》、《食品添加剂公定书》和《食品标示法》等。

  3、部分指标与我国对比

  (1)食品添加剂限量要求
 
  经对调味品主要食品添加剂限量指标比对分析,日本制定、我国未制定的主要有糖精钠和D-木糖2种食品添加剂,我国标准较日本严格的主要有安赛蜜、二氧化硫2种食品添加剂,我国标准较日本宽松的主要有山梨酸及其盐类、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醋)、对羟基苯甲酸异丁酯(醋)、苯甲酸和苯甲酸钠5种食品添加剂,我国与日本标准相同的主要有对羟基苯甲酸乙酯(酱油)、对羟基苯甲酸异丁酯(酱油)、对羟基苯甲酸正丁酯(酱油)3种食品添加剂。
  (2)霉菌毒素限量要求
 
  我国主要对食醋、酱油和酿造酱的黄曲霉毒素进行了限量要求,较日本严格。
  4、合格评定程序

  (1)认证要求
 
  任何在日本市场上销售的农林产品及其加工品(包括食品)都必须进行JAS认证,加贴JAS认证标志。一般产品认证流程如下:
  (2)标签要求
 
  食品销售时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等相关事项。《食品标示标准》规定加工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赏味期限或消费期限、能量及营养成分、贮存条件、标签责任人及生产商。
 
  (3)检疫要求
 
  日本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主要有:一是监测检查,二是命令检查,还有一种自主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农药残留、有毒有害物质、微生物污染、抗菌性物质、重金属污染、二氧化硫、霉菌毒素、使用材料标准、容器包装、防腐烂、防变质、防霉措施、有无卫生证明书、保存标准等。
 
  5、进口程序
 
  食品进入日本市场须向厚生劳动省提出备案,没有进行进口备案的食品不得用于销售。备案流程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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