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溯源”平台建设意在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模式,打破信息孤岛,建立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质量可查、责任可究”的全程追溯链条。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履行好主体责任,运用“赣溯源”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数据录入工作。为加强全区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强化“赣溯源”数据录入工作,推进“赣溯源”平台建设,鹰潭市余江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两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4月25日,省市场监管局对余江区桂凤新鲜蔬菜批发配送部销售的铁山药(进货日期2023年4月24日)进行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考虑到案涉不合格铁山药获利较小,案发后该店法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铁山药来源,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赣溯源数据录入完整真实。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处罚。余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2月23日,省市场监管局对余江区姐妹蔬果冻品批发中心销售的螺丝椒、青泡椒、线椒,(进货日期2023年4月24日)进行抽样,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测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检验为不合格,不合格项分别为噻虫胺和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考虑到案涉不合格货物获利较小,案发后该店法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不合格进货来源,但未履行索证索票义务,赣溯源数据录入不完整。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余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该批发中心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如实录入赣溯源数据,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6元,罚款3000元。
通过两起典型案例对比,食品经营单位在履行主体责任,完整录入“赣溯源”数据方面存在差异,致使行政处罚结果存在差异。故各食品经营单位要引以为戒,提高意识,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做好食品溯源数据录入工作,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扼止食品安全风险苗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