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托管服务中心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3月9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托管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学生早晚托餐服务。截止到案发,违法所得共计6540元。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苏香门第蛙稻米10kg、香妃米20kg、糖醋里几1.5袋,没收违法所得6540元,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零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1月30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依法对祁门县某零食店进行执法检查,在该零食店货架上发现有5瓶柚香谷双柚乳酸菌风味饮料(300ml/瓶)超过保质期。该零食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该零食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柚香谷双柚乳酸菌风味饮料5瓶,没收违法所得6.5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1月12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关于张某某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减肥产品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销售10粒袋装、12粒袋装、15粒袋装、30粒瓶装和781粒袋装的“美国强效小绿”胶囊给有减肥需求的消费者。上述减肥产品经检测均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
2023年2月23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4月11日,张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禁业限制三年。
案例四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超标青椒案
2023年3月2日,黄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黄山区某蔬菜批发部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蔬菜批发部所销售的青椒倍硫磷项目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蔬菜批发部销售农药(倍硫磷)残留超标的青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黄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蔬菜批发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厂食品与标签不符案
2023年2月11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黄山市某食品厂家加工生产的烧饼经检测钠含量值为469mg/100g ,与包装袋营养标签标注的钠含量185mg/100g不符。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厂生产的烧饼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发现该厂家生产的蟹壳黄烧饼的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能量、脂肪、钠含量均超过允许误差值,与标注的营养标签值不相符。经核实,当事人共生产100盒,涉案货值金额600元,违法所得564元。当事人生产与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3盒蟹壳黄烧饼、没收违法所得564元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