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温5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伍思树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适用情形的建议》(温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建议主要观点和意见
您在建议中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和意见: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四款“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初级农产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从而统一小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初级农产品的法律责任。
二、针对所提意见建议的解决措施
您在建议中对我省小食杂店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深入剖析并提出了非常具有建设性的意见。针对您提出的意见,现提出工作举措如下:
一是组织开展小食杂店经营食用农产品专题调研。结合食用农产品生鲜门店、社区团购专项治理,摸清小食杂店经营食用农产品现状、存在问题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研究分析当前食用农产品监管规范依据是否充分、完整、有效。
二是强化对小食杂店经营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执法指导。主动采纳代表意见建议,指导各地对小食杂店经营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统一按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性和处罚,并结合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推动落实对小食杂店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及过罚相当等要求。
三是加强与立法部门沟通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及时向省人大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修订地方法规建议,推动修订《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条,建议修改完善小食杂店的定义,明确小食杂店的经营范围包含食用农产品,并相应细化明确其经营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是完善小食杂店经营食用农产品的配套制度规范。根据近几年监管实践和目前小食杂店行业实际,结合地方法规修订情况,及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重点是有关小食杂店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指南(指引)等内容。
五是进一步完善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机制。以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为抓手,指导各地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管控制度,规范小微食品行业生产经营秩序。
三、涉及到的工作开展情况和下一步打算
围绕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安全监管,近年来我们还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认真贯彻实施地方法规
2016年12月23日,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公告第 53 号);2021年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公告第55号),其中包括《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补充增加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在食品生产加工制作、传菜、销售过程中佩戴口罩”的规定。
地方法规颁布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的食品安全问题,注重源头治理,抓住关键环节,严格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消除小微食品行业风险隐患,不断提升全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先后出台《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小食杂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2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三小”行业“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并结合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等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小微食品行业的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二)依法规范对小食杂店日常管理
根据地方法规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应当按照地方法规第八条,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依法登记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第七条规定,小食杂店禁止经营下列食品:(一)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二)自酿酒、散装食用油。
根据上述规定,已经登记的小食杂店除以上两类禁止销售的食品外,其他食品、食用农产品均可以依法销售。目前,在实施“多证合一”登记后,小食杂店的经营范围均为“小食杂店(三小行业)”。而之前登记的小食杂店一般为“食品销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部分也包含“食用农产品零售”;除此以外,现在市面上还有很多小菜店、水果店,虽然其主要销售的是食用农产品,但多数也同时销售部分预包装食品,如酱油、食醋、食盐、干果,以及面条、糕点等,也应认定为小食杂店。目前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据此依法加强对小食杂店日常监督检查,并自2023年5月起统一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管理。
(三)加强对违法行为查处的监督指导
目前在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过程中,发现小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按照小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方面是考虑小食杂店作为合法的经营主体,可以经营食用农产品,另一方面,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十二)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法律责任。
此外,2021年1月22日全国人大颁布新修订《行政处罚法》,进一步强化过罚相当原则,要求实行小错轻罚,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的五种情形;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且新增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等。为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2年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制订出台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浙市监法〔2022〕4号),其中“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第8项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该项清单明确初次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同时符合下列1项或者2项条件的,即可予以减轻处罚:一是销售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销售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三是销售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此,市场监管部门对小食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下一步,我们还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执法指导和监督。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规范对涉及小微食品行业行政执法案件的管理,统一行为定性和处罚尺度,并根据年度立法计划及时提出有关修订地方法规的意见建议。
二是加强全链条追溯管理,着力消除小微食品安全监管盲区。迭代升级“浙食链”系统,全面对接“浙农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准出与准入数字化监管衔接机制,逐步完善对重点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重点企业、小微主体的追溯管理,构建“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数字化追溯体系。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优化食品安全监管能力。针对小微食品行业量大面广、违法行为隐秘、执法查处难等实际,完善社会化食品安全监督网络,进一步明确网格员食品安全协管职责和巡查重点,加强宣贯培训,提升协管员能力水平。同时,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促进小微食品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