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2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2023年第八批全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案件一
河北金润发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2月10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金润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食品,且销售的食品经检测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1.41万元。
案件二
唐山市高新区刘某柱经营未按规定检疫、非法添加瘦肉精的生猪肉案
2023年5月11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唐山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刘某柱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非法添加瘦肉精的生猪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唐山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10万元。
案件三
河北星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饼丝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3年3月15日,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河北星怀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生产加工饼丝过程中存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6万元。
案件四
河北品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品冠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检测,该公司生产的粮隆益生菌缤纷果仁烘焙麦片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正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5.1万元。
案件五
吴桥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分装食盐案
2023年5月17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吴桥县盐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封口机、电子秤分装食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涉案物品和生产工具并处罚款3万元。
案件六
邢台玉泉山康年酒店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拒不改正案
邢台玉泉山康年酒店有限公司桥西分公司在2023年2月17日监督抽检中,使用的餐具(餐碗)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2023年4月17日第二轮监督抽检中,当事人使用的餐具(白色圆形蓝色花边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此行为已构成了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5万元。
案件七
邢台市信都区爱尚美甲美睫店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食品案
2023年4月6日,根据群众举报,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微商店铺“爱尚美甲美睫鲜花实体”经营的“减肥咖啡”抽样送检,结果检出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邢台市信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件八
邢台市祖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地那非食品案
2023年6月14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祖某经营的“窦式祖传秘方药酒”抽样送检,结果检出非食用物质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