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南充市市场监管局紧密结合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积极开展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查处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案,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部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8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计量所工作人员对南部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对其在售的“京川盖碗茶雪芽”茶叶(生产日期:2023年1月9日,净含量为150g,售价为136元/盒)、“阳茗谷龙井茶”茶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净含量为200g,售价为188元/盒)和“琦泰铁观音”茶叶(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净含量为200g,售价为188元/盒)进行抽样检验。
2023年7月10日,经市计量所检验,上述批次茶叶包装空隙率不合格,属于过度包装茶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立即下架相关商品。
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嘉陵区某茶叶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9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计量所工作人员对嘉陵区某茶叶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现场对其在售的“张天福四方有福”茶叶(生产日期:2019年11月12日,净含量为40g,售价为393元/盒)和“七彩云南普洱紧压茶。熟茶”茶叶(生产日期:2022年6月25日,净含量为216g,售价为368元/盒)进行抽样检验。
2023年7月10日,经市计量所检验,上述批次茶叶包装空隙率及包装成本总和与销售价格比率不合格,属于过度包装茶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7月20日,南充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立即下架相关商品。
营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营山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的茶叶案
经查,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从成都农康园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农康园飘雪”茶叶(净含量:200g,规格:2罐X100g),经执法人员现场测量外包装体积为8403.75立方厘米;“铁观音”茶叶(净含量:400g),外包装体积为9666.5立方厘米;“农康园雪芽”茶叶(净含量:200g、规格:2罐X100g),外包装体积为8375.05立方厘米。依据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净含量:200g,最小包装净含量100g,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为3714立方厘米;净含量:500g,最小包装净含量>50g,允许的最大外包装体积为9286立方厘米;判定上述茶叶为包装空隙率不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并停止销售涉嫌过度包装的茶叶,不得再次采购过度包装的商品进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