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黄山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突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知识产权、商标广告、消费维权等重点,严查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业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7月19日,祁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祁门县某茶业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2张标注有生产日期2015年10月18日,且未标注生产企业名称、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的产品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9月25日对其2015年10月18日生产的安茶半成品进行再加工和装篓后制成预包装食品安茶,该批次安茶在粘贴了上述标签后上架某电商平台销售。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八)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规定。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洪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4月4日,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内容为当事人涉嫌实施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决定不起诉。经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销售的减肥胶囊经检测含有禁止添加的药品西布曲明成分,销售额共计5800元,非法获利1000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物成分西布曲明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之规定。
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洪某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土菜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3年9月11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黄山区汤口镇某土菜馆开展检查,在该店厨房冰柜内发现5袋红色塑料袋包装的猪肉,共计26.6公斤,猪肉上未见检验检疫合格标识,当事人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该土菜馆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
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处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猪肉26.6公斤,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土特产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山核桃仁案
2023年6月8日,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歙县某土特产经营部进行了调查。经查明,2021年至2022年间,当事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供货商的山核桃仁系“二级肉”(经对不同生产批次的山核桃仁进行检验,均检出二氧化硫成分)的不合格劣质山核桃仁的情况下,低价购入并在安徽境内销售。该山核桃仁“二级肉”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添加了“去麻粉”(焦亚硫酸钠,一种食品添加剂,具有漂白、防腐、抗氧化功能),根据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山核桃仁不在其允许使用品种中。货值金额共1794元,违法所得69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95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蔬菜商行经营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3年7月9日,徽州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徽州区某蔬菜商行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商行销售的韭菜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查,该商行在购进韭菜时未按要求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该商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徽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2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