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一、案件来源
检察院移送
二、线索核查以及调查经过
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称成都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回收废弃油脂再次进行销售。我局随即向区检察院调取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因回收油脂再利用一事而被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判决书及案件相关文件材料。
三、违法事实及危害
经调查,经侯某授意,刘某、唐某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街道某火锅店内,采用过滤方式从该火锅店厨房泔水桶回收废弃油脂,后经添加香料等步骤熬制回收油,并将回收油用于制作火锅锅底再次销售给顾客食用牟利。
该公司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给予该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罚款13.5万元、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来源: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