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从12月1日起
全面禁用“生鲜灯”
《办法》施行后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等
食用农产品销售场所
是否还存在“生鲜灯”呢
办法实施首周,盐城市市场监管系统市、县联动,采取检查、督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对全市生鲜灯使用和更换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截至12月8日
全市共出动执法人员2176人次
检查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1829户次
发现使用“生鲜灯”389户
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50份
开具行政处罚单8份
下一步,我局将督促各地持续加大检查力度,实现检查点位、检查重点全覆盖。对给予警告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设施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户,将加大处罚力度,拒不改正的,将按照办法规定从重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再次提醒
按照《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等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市局食品经营处、相关县区局
审稿:市局应宣处
编辑:李倩 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