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管局东安路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大型商超、生鲜店、农贸市场等区域摊位内的“生鲜灯”进行检查。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前期东安路所已在各个商户群内转发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并联合市场开办方一起,向辖区及农贸市场内食品经营户宣传相关规定,提醒督促经营者及时更换符合规定要求的灯具,严格禁止使用“生鲜灯”。
东安路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内仍有商户使用“生鲜灯”,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当场对2家食品经营户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下一步,东安路市场监管所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违规使用“生鲜灯”行为管理,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