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一起来看看以下这些案例。
01
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周某某等人销售死因不明的生猪胴体案
2023年6月27日,宜宾市长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及两份《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因周某某等人销售死因不明的生猪胴体的行为,被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对猪肉销售者加强日常监管。该局于2023年7月7日对上述5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19年2月左右起,胡某某与周某某共同经营该涉案屠宰场,为牟取非法利益,周某某、胡某某多次组织员工在屠宰场内对死因不明的生猪进行屠宰加工,并安排张某某(另案起诉)对该屠宰场的生猪进行管理,联系人员购买生猪胴体。期间,周某某、胡某某多次将死因不明的生猪胴体销售给郭某、刘某某、余某某等人,上述人员又将购得的生猪胴体在长宁县长宁镇、梅硐镇、铜锣镇等地进行销售。
周某某等5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2023年9月18日、9月21日,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第二款之规定,分别给予周某某等4名当事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余某某因尚在服刑暂未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将上述4名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02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饭店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火锅油案
2023年1月18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厨房灶台旁边有两桶黄色牛油,经现场询问,当事人交代查获的两桶黄色牛油是其熬制的火锅回油。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黄色牛油81.95千克(含铝合金桶重量5千克)予以扣押。当日,该局以当事人涉嫌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火锅油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份开始经营牛杂火锅,经营至2022年下半年,经营者为了火锅口味更好,开始用顾客食用后剩下的牛杂火锅油熬制回油,并将熬制的回油加进火锅底油,供顾客食用。截止到案发,当事人以70元/斤价格销售牛杂火锅12单,获得销售收入4162元,违法所得4162元。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月3日,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6月14日,南溪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扣押在案的“回油”、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予以没收;继续向其追缴违法所得162元,并责令其继续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21620元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03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百信鸡味汤料生产食品案
2023年4月26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两批鸡精(百信鸡味汤料)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百信鸡味汤料予以扣押,该局于2023年4月28日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2日,当事人从某门市处以6.14元/袋的价格购进鸡精(百信鸡味汤料)22袋,2023年4月14日从同供货商处以相同价格购进鸡精(百信鸡味汤料)22袋。2023年4月26日,该局对该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两批鸡精(百信鸡味汤料)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依法对上述百信鸡味汤料予以扣押,本案货值金额为270.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信鸡味汤料36袋(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过),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范某秋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1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某餐饮店店员实名举报范某秋在店内熬制地沟油,并使用地沟油制作食品供顾客食用。2023年8月17日晚,该局会同区公安分局民警,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营业开始,将顾客消费后的餐饮废弃物,在厨房经固液分离后,对液体进行熬制去除水分,回收废弃油脂,并将回收的油脂添加到新制作的菜品中再次流向餐桌供消费者食用,涉案货值金额11万元。
2023年8月17日该局将案件移送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处理。2023年8月18日,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决定对范某秋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院起诉。
05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张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延时极品”案
2023年2月2日,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审查决定不予刑事起诉,建议我局给予行政处罚。翠屏区局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位于翠屏区民生街的经营场所面积共10平方米,未注册登记并备案。当事人共购进了20瓶“延时极品”(一瓶一粒),购进后摆放于经营场所进行销售,经检测“延时极品”西地那非实测值为35.2g/kg,本案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该局对张某作出以下处罚:(一)没收有毒、有害食品1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60元;(三)罚款3万元。
06
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张某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3月20日,宜宾市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该局辖区内某幼儿园开办有食堂,并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就从事食品经营。3月24日,该局对举报线索进行了核查,核查发现线索属实。
经查明,当事人张某于2023年2月开办幼儿园,为给园内幼儿提供午餐,该园开设有食堂提供有餐饮服务。2023年2月起至2023年3月24日止,当事人共向123名幼儿提供过餐饮服务,收费标准为每人180元/月,违法收取餐费共计309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2023年9月25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30900元;二、罚款:30900元的行政处罚。
08
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屏山县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2022 年 7 月 11 日,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关于“屏山县某公司在网站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对屏山县某公司网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网站上发布其销售产品的广告,在其广告词中使用“具有降火,养阴,不伤阳”“全球唯一”“独一无二”等用语。
经查,当事人是宜宾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为宜宾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宣传各项业务。当事人为宣传宜宾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白云山凉茶”和“白云山凉茶冰棍”,在其网站页面上制作并刊登网络广告,广告中使用了“全球唯一”“独一无二”等广告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2023年3月30日,该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9
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高县庆符镇某鱼府对经营的鱼的来源作虚假宣传案
2022年11月7日,宜宾市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高县庆符镇某鱼府工作人员向顾客介绍称店其内有河鱼经营。
经查,当事人主要销售青波、黄辣丁、花鲢、甲鱼、鲢鱼和鲤鱼等鱼类产品并提供加工服务,其部分菜单中鲤鱼、鲢鱼等鱼类产品的销售价格高于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未发现店内有河鱼及相关产品经营。当事人以高于同类产品市场价的价格从罗某某处购进经过活水放养瘦身的鲤鱼、鲢鱼和甲鱼等,在经营过程中,向顾客宣称是河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2023年1月12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
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宜宾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
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3年8月8日,宜宾市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关于当事人在销售食品时给消费者随货邮寄“好评返现”宣传卡的投诉。
经查,当事人为更好销售其食品辣椒酱、花椒油,获得更多消费者的好评,提高好评率,委托广告公司印制了15000张“只要您五星好评晒图+晒文字 3元 还有机会免单 备注:未按以上要求只奖励1元 参加活动商品只奖励1元 ”内容的好评返现卡片,从2023年2月15日开始,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店铺销售食品时,放入食品包裹发送给消费者,当事人共发放好评返现卡14000张,向消费者好评返现299笔。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17日,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11
宜宾市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筠连县某饭店(翁某)收购、加工、销售
在长江重要支流规定区域水域禁捕期间
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所得的渔获物案
2023年7月12日,宜宾市筠连县畜牧水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联合我局开展“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执法行动。在筠连县某饭店的厨房的冰箱的保鲜室发现有油炸河鱼(俗称“白鱼子”)40条,共计0.13千克。
经查,当事人翁某于2023年6月30日以20元/斤的价格从严某处购进了河鱼(冰冻的状态)3斤。之后在经营活动中,翁某将河鱼油炸之后以46元/份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共销售上述河鱼6份,违法所得27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收购、加工、销售在长江重要支流规定区域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所得的渔获物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6元,并处以货值金额十倍罚款276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