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平时喜欢在家做饭
还是出门下馆子
又或者去食堂干饭呢?
按照“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
‘铁拳’行动”有关要求
近期,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规范了医院、养老院、学校、机关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经营管理,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提升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法查处了多起违法案件,来和山山看看部分典型案例吧。
案例1: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重庆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3年5月11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的重庆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经过现场检查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设有厨房,其内数名工作人员正在备餐,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公司劳动实践场地内有学员约200人,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截止2023年5月11日,当事人员工在食堂就餐共338人次。
处罚结果
对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48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九龙坡区某工地食堂经营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6日,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对九龙坡区某工地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后厨操作台存放有部分已超过保质期的双汇火腿肠。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购进涉事批次双汇火腿肠,用于食堂小炒中的毛血旺、荤豆花两种菜品。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火腿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九龙坡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医院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7月27日,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医院食堂中待使用的红苕粉条依法进行监督抽检。2023年8月29日,该批红苕粉条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铝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7月26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红苕粉条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当事人购进红苕粉条后,在食堂内制作成菜品供职工食用。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潼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8.7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重庆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2023年7月26日,万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庆某公司职工食堂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3年7月11日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购进老南瓜、精品腿肉、花菜、水豆腐等食材,在其职工食堂进行餐饮服务活动为公司员工制作午餐。
处罚结果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餐饮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万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永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永川区某学校食堂安排
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案
2023年9月14日,永川区市场监管局对永川区某学校食堂餐饮加工场所进行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现场检查发现食堂工作人员刘某某和冯某某正在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制售的热食类食品属于直接入口食品。经查,当事人现场提供的刘某某和冯某某的《重庆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卡》均于2023年9月5日超过有效期限。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6: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重庆市某医院生产经营霉变食品案
2023年6月29日,铜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医院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库房中存放的“聚兴源牌 芝麻豆豉”(标称生产日期 2023年4月28日,净含量:9kg)现场称重剩余3.4kg;“红太阳 精品花生米”8.14kg。上述两种食品表面有肉眼可见的白色霉斑。该医院食堂于2023年5月22日从“铜梁区某食品批发部”进购1件豆豉(生产日期 2023年4月28日,19斤/件)存放在库房用于制作菜品“盐菜回锅肉”的食材使用;于2023年5月23日从“铜梁区某食品批发部”处进购1件(50斤/件)花生米存放在库房用于制作“宫保鸡丁”的食材使用。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食堂检查时发现,上述豆豉和花生米已霉变。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霉变食品的行为。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物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7: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3年6月8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项目部” 进行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建筑工地食堂内3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食堂餐饮服务活动,食堂内有购买的蔬菜、调料、食用油、大米、面条等用于餐饮加工的原辅材料,食堂操作间有从事餐饮操作必备的操作台、灶具、冰箱等设施设备。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该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璧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重庆某公司工地食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3月3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某公司工地食堂检查时发现,其食堂小卖部销售区域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酱香鸡腿”和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素辣捆鸡”。
处罚结果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酱香鸡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素辣捆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合并给予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和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案例9: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重庆市某学校食堂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
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3年3月24日,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至2023年2月22日)。经查,该食堂2023年2月23日至2023年3月24日持续经营。
处罚结果
当事人在未取得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实际也确未获利,垫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重庆市某公司涉嫌经营霉变
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4月14日,巴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食堂厨房内灶台旁放置的1盒二荆条干辣椒段已经变质,表面有一层灰色霉灰;2瓶“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净含量350g/瓶,生产日期2020年6月16日,保质期12个月,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1盒“珍鲜达牌芥辣调味酱”,净含量43g/盒,生产日期2020年11月17日,保质期18个月,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二荆条干辣椒段、“熊猫牌调制加糖炼乳”、“珍鲜达牌芥辣调味酱”货值金额为37.945元,由于当事人在使用上述食品时未做使用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结果
当事人经营霉变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六)项的规定,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霉变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件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