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广西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衣食住行”,亮“铁拳”、护民生,有力打击了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解决了一批群众“急难愁盼”身边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彰显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使命担当。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1.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陶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生菌高钙驼乳案
2023年6月20日,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陶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益生菌高钙驼乳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尚未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益生菌高钙驼乳1936听,罚款165.4275万元。
2022年9月15日,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管局与当地公安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将正在富川县白沙镇茶青村向村民宣传销售涉嫌不合格的标称为“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的陶某、李某某等7人予以控制,并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经查,陶某通过微信联系中介以每听7.8元的价格订购100箱(每箱36听)益生菌高钙驼乳后,到富川县各乡镇农村以每听50元的价格针对农村老年人群采取“买一送一”进行宣传销售。2022年9月16日,10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分别对当事人经营的“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实施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被抽检的两个批次“跃冠”益生菌高钙驼乳乳酸菌数项目不符合《冲调类方便食品(益生菌Ⅱ型)》(Q/ZHJK0015S-2020)要求,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陶某经营乳酸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益生菌高钙驼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规定,贺州市富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9.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吊销许可证案
2023年9月19日,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桂林市翼翔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3年8月17日,经抽检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葛粉(生产日期:2023-01-08)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秀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内,当事人已累计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均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当事人是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长期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对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明确知晓,并采取措施严格落实,然而,当事人在一年内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均是同一问题,未依法落实主体责任,也未及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
秀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