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网

曝光!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七批制止餐饮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3-12-20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8810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今年以来,秦皇岛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餐饮浪费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青龙满族自治县双山子镇金国家常菜老豆腐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2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山子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县双山子镇金国家常菜老豆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海港区田浜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浪花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田浜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海港区宴峰园酒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宴峰园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海港区杜庄镇徐氏幸福人家饭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25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阳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杜庄镇徐氏幸福人家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海港区振江小吃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6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振江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海港区鱼路面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9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鱼路面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海港区彪记牛肉板面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29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彪记牛肉板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海港区全宾餐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8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门寨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全宾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青龙满族自治县肖营子镇白家店村小飞小吃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5月5日,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肖营子分局执法人员对青龙县肖营子镇白家店村小飞小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青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海港区月桂春饼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6月19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月桂春饼店检查发现,其接待了两名顾客,当时顾客说没有来过就让服务员推荐,结果服务员就把店内的招牌菜全都推荐给了顾客,共计6个菜品,据本店负责人说因该店的菜量比较大,两个人肯定吃不了,服务员也没有提醒顾客应该少量点餐及饭后打包,顾客吃完饭后就离去了,造成了明显浪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情况后当场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6月20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时,在店内的二楼大桌又发现了一桌剩菜,有8个菜品。经查当天店里接待了4个外地人,说是来当地旅游的,也是看了大众点评,说是该店物美价廉,到店以后服务员就推荐了6道比较好吃的本地菜,再加上顾客点的2个菜就造成了明显浪费情况。在点菜过程中服务员也没有提醒顾客应该少量点餐及饭后打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十一
 
  海港区一万鑫麻辣小龙虾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6月26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海港区一万鑫麻辣小龙虾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
 
  海港区胡吃海喝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7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浪花分局执法人员对海港区胡吃海喝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设反食品浪费标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三
 
  山海关景阳餐饮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1月7日,山海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景阳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一餐桌消费者就餐结束后剩余菜品较多,且餐饮店工作人员未主动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造成了较大浪费。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2023年11月9日,山海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进行复查,发现该店未改正违法行为,仍有剩余大量菜肴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山海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十四
 
  海港区福如海饭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港区福如海饭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又发现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2023年11月7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十五
 
  海港区领湘入冀饭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港区领湘入冀饭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10月24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又发现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十六
 
  海港区光明路滨海人家酒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7月6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港区光明路滨海人家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7月10日对其进行复查在店内又发现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7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十七
 
  秦皇岛道帮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7月25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秦皇岛道帮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7月28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又发现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十八
 
  海港区建设大街花之正饺子馆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9月11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建设大街285-2号的海港区建设大街花之正饺子馆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该店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十九
 
  海港区新闻里津轩阁快餐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9月11日,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新闻里19栋2单元1号的海港区新闻里津轩阁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执法人员要求该店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该店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后,仍未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
 
  海港区碗记餐饮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8月18日,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港区碗记餐饮店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该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8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又发现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情况。针对当事人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一
 
  抚宁区城关八方客小吃部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9月20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八方客小吃部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八方客小吃部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二
 
  抚宁区城关于记烧烤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9月20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于记烧烤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于记烧烤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三
 
  抚宁区实惠酒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9月20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实惠酒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实惠酒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四
 
  抚宁区城关忠元饭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9月20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忠元饭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忠元饭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五
 
  抚宁区城关锅大侠饭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0月8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锅大侠饭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锅大侠饭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六
 
  抚宁区张祥狗肉馆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0月8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张祥狗肉馆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张祥狗肉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七
 
  抚宁区城关西风颂火锅店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0月8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西风颂火锅店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西风颂火锅店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八
 
  抚宁区城关张子小吃部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0月8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张子小吃部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城关张子小吃部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二十九
 
  抚宁区李宝佳饺子馆涉嫌诱导或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10月8日,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时发现抚宁区李宝佳饺子馆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2023年10月12日再次检查时发现抚宁区李宝佳饺子馆仍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行为,其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三十
 
  抚宁区留守营镇小晗小吃部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留守营镇小晗小吃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一
 
  抚宁区留守营镇红东饭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留守营镇红东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二
 
  抚宁区留守营镇老陈饭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留守营镇老陈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三
 
  抚宁区留守营镇明晗小吃部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15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留守营镇明晗小吃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四
 
  抚宁区榆关镇祥春饭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榆关镇祥春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五
 
  抚宁区榆关镇奇味烧烤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16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榆关镇奇味烧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六
 
  抚宁区榆关镇金满地正餐服务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榆关镇金满地正餐服务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七
 
  抚宁区榆关镇风靡烤翅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榆关镇风靡烤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八
 
  抚宁区台营镇一分利小吃部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21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台营镇一分利小吃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十九
 
  抚宁区大新寨镇丫姐烧烤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大新寨镇丫姐烧烤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
 
  抚宁区大新寨镇小脚丫小吃部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大新寨镇小脚丫小吃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一
 
  抚宁区台营镇第兄小吃部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3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台营镇第兄小吃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二
 
  抚宁区大新寨镇蒋伟板面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9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大新寨镇蒋伟板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三
 
  抚宁区台营镇晓茗小吃部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3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台营镇晓茗小吃部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四
 
  抚宁区大新寨镇卓越板面馆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7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宁区大新寨镇卓越板面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五
 
  抚宁区茶棚乡客香居酒楼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茶棚乡客香居酒楼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十六
 
  抚宁区茶棚乡茶棚村宏图饭庄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20日,秦皇岛市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抚宁区茶棚乡茶棚村宏图饭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规定。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餐监科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新手帮助  |  信息发布规则  |  版权隐私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