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的违法案件。现将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二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厂经营者冯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小麦粉案。
经抽样检验发现,标示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精制特一粉(小麦粉)中过氧化苯甲酰不符合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笨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2011〕第4号)要求。
经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后,于2021年7月份委托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厂经营者冯某生产标示生产厂家“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小麦面粉。冯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5月12日,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判处冯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63万元及用于违法生产的相关设备,同时禁止当事人冯某在缓刑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例三
天水市麦积区某果蔬店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产品案。
经抽样检验发现,麦积区某果蔬店销售的黄瓜、豇豆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当事人共购进黄瓜6kg,豇豆5kg,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获违法所得109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3109元。
案例六
天水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经抽样检验发现,天水某食品公司生产销售的食醋不挥发酸项目不符合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要求。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食醋150袋,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获违法所得112.5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10112.5元。
案例八
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预包装大米案。
经群众微博舆情反映,天水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两批次大米外包装上的两处生产日期均不一致,当事人使用打码工具篡改生产日期。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大米200袋,至案发库存2袋,获违法所得4244.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天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打码工具1套、涉案大米2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款合计54244.8元。
信息来源:法规科、综合执法队